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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 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 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14号)核准,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84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409.20万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8,243.85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1月20日全部到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662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2020年11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浙江东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邦药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分别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12月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东邦药业简称“乙方”,开户银行简称“丙方”,保荐机构简称“丁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乙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乙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乙方作为甲方享有100%权益的子公司,丁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22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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