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木石镇驻地(木石工业园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泓新科”、“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联泓集团及其唯一股东联想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6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郑月明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德烨、蔡文权、赵海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其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周井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其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公司的直接股东国科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直接股东西藏联泓盛、西藏联泓兴、西藏联泓锦、恒邦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经2019年2月15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于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于60日内及时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定公司存在上述事实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如需)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如需)后3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回购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在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联泓集团及联泓集团的唯一股东联想控股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在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在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记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申报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验资报告及其他报告、说明等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联泓集团及联泓集团的唯一股东联想控股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国科控股、西藏联泓盛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积极提供补救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避免或减少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对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要求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
5、若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公开承诺而受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受到相关处罚,公司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联泓集团及联泓集团的唯一股东联想控股承诺:
1、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控股股东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3、如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控股股东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其将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及30%的薪酬(如有),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90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14,73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4,736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1,473.6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网上发行数量为13,262.4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发行价格为11.4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19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联泓新科”,股票代码“003022”;本次公开发行的14,73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自2020年12月8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12月8日
(三)股票简称:联泓新科
(四)股票代码:003022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2,736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4,736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14,736万股
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数量0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14,736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20年12月8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联泓集团。本次发行前,联泓集团持有公司60.44%的股份。联泓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联泓集团为投资主体,非经营实体,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员工、办公场所等要素。联泓集团主营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业务,对外投资了联泓新材、郭庄矿业和联泓昊远。联泓集团最近一年经信永中和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2、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联泓集团由联想控股持有100%的股权。根据联想控股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并经查询联想控股公开披露信息,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除下文所述情况外,联想控股持股占其股本(包括内资股和H股)总额5%以上的股东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根据联想控股2019年1月15日发布的《股东出售股份》的公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其主要股东联恒永信于2019年1月15日与ENN Group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签订相关协议,联恒永信协议出售54,090,000股H股,持股数量由178,000,000股下降至123,910,000股,持股比例由7.55%下降至5.26%。2020年1-6月,北京联恒永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二级市场出售9,622,500股H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联想控股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联想控股的股权分布相对均衡,无单一股东持有或控制联想控股50%以上的股份,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类似安排,不存在董事会由单一股东或多名股东联合控制的情况,因此联想控股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故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275,499人,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14,73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34%)。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1,473.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13,262.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1.46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9.70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回拨后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473.60万股, 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有效申购数量为5,487,51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2685371%,申购倍数为3,723.88024倍。本次发行中回拨后通过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3,262.4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中签率0.0533505253%,有效申购倍数为1,874.39579倍。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316,010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4,696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申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20,706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68,874.56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1,000.00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2月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0BJAA110018)。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7,874.56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以上费用均不含税,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53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61,000.00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90元(按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公司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0元(按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110553),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2020年1-9月财务报告已经信永中和审阅,但未经审计。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以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公司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为396,164.33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19%;2020年1-9月净利润为43,423.0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1.37%;2020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286.6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0.32%;2020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435.49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0.67%。
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以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571,425.36万元至589,425.36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0.70%至3.87%;净利润预计为59,611.50万元至65,655.0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0.14%至21.3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58,249.62万元至64,293.12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9.53%至20.8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55,420.19万元至61,463.69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8.24%至20.0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20年11月1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贾义真、幸科
联系人:田加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联泓新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金公司同意担任联泓新科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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