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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博迁新材                         股票代码:605376

  

  JIANGSU BOQIAN NEW MATERIALS STOCK CO., LTD.

  (江苏省宿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山大道23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迁新材”、“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19,62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6,5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6,160.00万股。本公司股东有关股份限售安排及锁定承诺如下: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弘元承诺

  自博迁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博迁新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迁新材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博迁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博迁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博迁新材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迁新材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王利平先生,主要股东及董事、总经理Gangqiang Chen(陈钢强)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在本人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申扬投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王君平先生承诺

  自博迁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博迁新材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迁新材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4、发行人股东雅戈尔投资承诺

  自博迁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博迁新材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迁新材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本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入股博迁新材,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8年12月27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博迁新材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迁新材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5、发行人其他股东众智聚成、新辉投资、衢州祁虎、辰智卓新、广聚汇金、尚融宝盈、海富长江、金锦联城、中比基金、杭州延芯、尚融聚源承诺

  自博迁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博迁新材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迁新材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博迁新材股份时亦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6、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独立董事、作为董事长的王利平先生及作为董事、总经理的Gangqiang Chen(陈钢强)先生外)的裘欧特先生、江益龙先生、赵登永先生、蒋颖女士、舒丽红女士承诺

  (1)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2)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在本人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洪剑峭先生、黄庆先生、方坤富先生,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蔡俊先生、任静女士、彭家斌先生承诺

  (1)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有),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承诺

  广弘元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众智聚成、新辉投资、Gangqiang Chen(陈钢强)及申扬投资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企业所持博迁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博迁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人/本企业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人/本企业实施上述减持行为,本人/本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本人/本企业所持有博迁新材股份的增减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王利平先生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亦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所持博迁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减持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博迁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人实施上述减持行为,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在本人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其他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下限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在本人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独立董事和监事承诺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公司制定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年内,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当年末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情形时,将启动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小股东回购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某一会计年度内,若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继续出现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二)发行人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实施如下稳定股价的方案: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金额:

  ①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自博迁新材股票上市后3年内,当博迁新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博迁新材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时,博迁新材将实施有关稳定股价的方案。作为博迁新材的控股股东,本企业承诺:

  在博迁新材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后博迁新材股价仍发生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博迁新材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本企业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增持博迁新材股票;

  增持股票的金额:

  ①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自博迁新材上市后累计从博迁新材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博迁新材上市后累计从博迁新材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四)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博迁新材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将实施有关稳定股价的方案。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

  ①当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实施股份增持方案后,公司股价仍发生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博迁新材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本人作为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票。

  ②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50%。

  发行人未来新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将明确要求其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约束。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招股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与控股股东共同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发生上述应回购情形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制定回购计划,并予以公告。

  回购价格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2)中国证监会对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该等回购要约的期限不少于30日,并不超过60日。

  (二)控股股东承诺

  若博迁新材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博迁新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与博迁新材共同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发生上述应回购情形20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将制定回购计划,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同时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回购价格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2)中国证监会对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该等回购要约的期限不少于30日,并不超过60日。

  (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瑛明承诺:“本所为博迁新材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汇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联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天源评报字[2018]第0452号《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汇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中汇会验[2016]4142号、中汇会验[2017]4321号、中汇会验[2017]4984号、中汇会验[2018]4690号、中汇会验[2018]4856号验资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汇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中汇会鉴[2019]1888号专项复核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填补因本次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①坚持技术创新,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水平,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②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业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③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④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实现的时间,从而在未来达产后可以增加股东的分红回报;

  ⑤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不侵占公司利益,如本公司/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该等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其他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在触发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前提下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若本公司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本公司所作出的填补回报的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公司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

  (二)控股股东承诺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本企业将在博迁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博迁新材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回购违反承诺卖出的所有股票;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博迁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博迁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在触发实施稳定博迁新材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前提下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将在博迁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博迁新材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博迁新材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博迁新材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本企业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本企业违反已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以及其他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身份所做出的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本人将在博迁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博迁新材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回购违反承诺卖出的所有股票;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若本人违反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在触发实施稳定博迁新材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前提下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博迁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博迁新材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博迁新材获得股东分红(若有),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博迁新材股份(若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本人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本人违反已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以及其他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所做出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本人违反已做出的其他依据公司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做出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若有),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填补回报的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

  (四)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王君平先生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本人将在博迁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回购违反承诺卖出的所有股票;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博迁新材所有。

  (五)主要股东及其他股东承诺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本企业将在博迁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回购违反承诺卖出的所有股票;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博迁新材所有。

  若本企业违反其他依据博迁新材股东身份所做出的承诺,本企业将在博迁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博迁新材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博迁新材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回购违反承诺卖出的所有股票;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若本人违反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在触发实施稳定博迁新材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前提下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博迁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博迁新材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博迁新材获得股东分红(若有),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博迁新材股份(若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本人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若有),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本人违反已做出的其他依据公司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做出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若有),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填补回报的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

  (七)独立董事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回购违反承诺卖出的所有股票;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若本人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若有),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本人违反其他依据公司独立董事身份而做出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若有),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直至能够继续履行承诺或提供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替代方案后为止。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填补回报的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

  (八)发行人监事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回购违反承诺卖出的所有股票;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若本人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若有),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本人违反已做出的关于同业禁止的承诺以及其他依据公司的监事身份而做出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若有),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八、关于公司知识产权诉讼的风险

  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发生的主要诉讼有一起,该诉讼详细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六节/三、其他事项”处相关内容,相关诉讼存在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125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97号”批准。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证券代码“605376”。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6,160.00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6,540.00万社会公众股将于2020年12月8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12月8日

  (三)股票简称:博迁新材

  (四)股票代码:60537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6,16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54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54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申扬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为1,800.00万股,持股比例为6.88%。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债券。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广弘元,广弘元直接持有博迁新材5,155.3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6.28%。广弘元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二)实际控制人

  王利平先生,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复旦大学EMBA,高级经济师。

  历任宁波城建机械厂销售科长、厂长助理,鄞县电子门窗厂经营厂长,鄞县彩印包装用品公司总经理,宁波东方印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博股份(及其前身浙江广博文具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纳米股份(及其前身广博纳米)董事长,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公司及其前身博迁有限董事等。现任公司董事长,广博股份董事长,宿迁广控董事长,广博建设董事,联枫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Geoswif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汇元通)公司董事。

  王利平先生为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9,62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6,540.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68,280户,发行人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54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1.6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5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88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本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26,176股,包销比例为0.19%。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6,452.6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了“中汇验[2020]6749”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明细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为:1.00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69,935.11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10元(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51元/股(按经审计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市盈率:22.98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尾数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公司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中汇会审[2020]596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母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母公司及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中汇会阅〔2020〕6421号”审阅报告。

  根据《审阅报告》,2020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41,086.50万元,同比增长14.2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565.81万元,同比增长15.2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450.39万元,同比增长12.74%。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另行披露。

  本公司2020年1-9月经审阅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元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为本报告期较上年同期的差值。

  2020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下降33.17%,系客户订单时间及相应在账期内的回款周期不同所致。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根据目前的情况预计,发行人2020年度营业收入预计为57,984.27万元,较上年度增长20.6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为15,115.02万元,相比上年度增长12.5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14,999.60万元,相比上年度增长12.71%。公司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情况好于上年,主要原因系下游市场需求有所增长,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好于上年。发行人2020年度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和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或其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或其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东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铁栓、汪晓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五、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明州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百丈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明州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一: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明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铁栓、汪晓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五、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下述相关诉讼事项外,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发生的主要诉讼如下:

  2020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01民初3294号)及相应传票、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副本。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公司”或“原告”)诉称其是发明名称“循环冷却连续量产高纯纳米级金属粒子的装置”专利(专利号ZL201611085580.4,以下简称“涉诉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公司(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并使用了侵害上述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其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侵害相关发明专利的产品;判令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80万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1、公司自查结果及风险应对措施

  根据公司的自查结果,公司在生产纳米金属粉体产品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装置不存在侵犯原告权利的情形。

  公司产品均是利用自行研发的技术所生产,公司及原控股股东纳米股份依据自行研发的技术和申请的专利设计、装配及使用相关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的历史已近20年。公司及其原控股股东纳米股份在初始进行设备及产品的研发、生产时,就已经开始对生产技术、工艺及装置申请并取得了相关专利。

  发行人原控股股东纳米股份早在2002年02月08日已申请发明专利“生产纳米金属粉装置”(专利号为ZL021108374),后续纳米股份与发行人根据相关技术和设备的更新迭代亦及时申请了相关的专利。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人现均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获得专利98项:其中境内专利97项,包括发明专利46项、实用新型专利51项;境外(美国)专利1项。

  公司用于生产纳米金属粉体的装置均系自行设计。在远早于涉诉专利申请日期前,公司已具有完整的生产装置设计图纸,并享有相关专利的完整权利。

  因此,本公司认为,原告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公司不存在侵犯原告权利的情形。

  2、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积极行使各项权利,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本次诉讼以及公司目前持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导致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做出不可撤销承诺:

  “若因发行人与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公司”)侵权诉讼判令发行人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或判令发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均由本人/本公司无偿代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无需支付上述任何费用;发行人若因采取向金博公司受让该项专利权或获得金博公司专利权实施许可等措施发生的费用,均由本人/本公司承担,保证发行人业务不受影响。

  若发行人目前持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导致发行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均由本人/本公司无偿代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无需支付上述任何费用。”

  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存在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公司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除此之外,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219512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汪晓东、张铁栓

  联系人:汪晓东、张铁栓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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