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8、公司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上述内容经发行人出具承诺加以确认。
六、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系指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
②2个月内累计公司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主要股东增持
(1)公司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主要股东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其用于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以上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的50%为上限,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上年度获得的全部公司分红金额。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以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薪酬总和的30%为上限,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薪酬总和的60%。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它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为实现稳定股价目的,主要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回购股份之程序。
董事会在提出具体方案前,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回购,股份回购事宜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公司因股东大会未通过相关回购议案等原因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主要股东应于15个交易日内采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4、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出现上述情形起1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并履行增持义务。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七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
2、若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行的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按该方案执行的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
3、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0%的董事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七、关于回购、赔偿损失及未履行承诺相关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数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3)若本公司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督促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4)若发行人未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督促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
上述事实确认的时间指下述时间的较早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时;保荐机构认定时;独立董事认定时;监事会认定时;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时。
(5)若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发行人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在事实被认定,当年发行人向股东分红时,本人自愿将分红所得交由发行人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本人自愿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发行人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7)督促发行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若本人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本公司为振邦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评估机构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本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对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
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本企业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股份)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本人/本企业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所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九、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指标的影响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公众投资者发行2,740万股股票,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8,220万股增至10,960万股,股本规模将有所增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到“智能控制部件产能扩张和产品升级项目”、“零功耗起动保护器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由于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产生效益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无法在发行当年即产生预期效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预计发行完成后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二)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入可从生产能力、技术实力、产品结构、财务状况等方面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落实公司技术领先、产品创新、智能制造等战略布局,推动公司以科技创新为基础支撑,加速智能物联等新技术应用,为实现规模化发展夯实基础,同时利于引进更多的优秀人才,为公司实现业务发展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尽管公司通过多年经营积累持续稳定发展,但现有资本规模仍难以满足公司长远发展需求,选择本次融资能够有效实施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达产并逐步释放利润需要一定时间,虽然从短期来看会对公司每股收益形成摊薄,但长期来看本次融资对相关财务指标将形成有利改善。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集资金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均围绕公司当前主营业务进行。
“智能控制部件产能扩张和产品升级项目”:公司针对现有产能不足情况,拟在当前经营场地,按照现代化设计标准、先进自动化设备配置,新建多条智能化新型生产线,以实现智能电控产品的制造升级、产能扩充;同时结合公司在智能物联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拟对现有各类型智能电控产品进行功能升级,进一步提升产品附加值,更好地满足下游客户日益丰富的业务需求。
“零功耗起动保护器建设项目”:公司依托自身智能控制技术向下游客户研制、供应高性能、超低功耗的起动保护器产品。该项目有利于公司产品结构的进一步丰富,以满足下游市场的多元化需求,持续拓宽收入来源、提升盈利水平。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公司拟通过投入大量先进研发设备及建设现代化实验室以升级当前技术研发的硬件环境,并积极引进优秀人才扩充研发团队、加大在智能电控前沿领域的研发投入,进一步增强公司在智能电控领域的技术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保障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是随着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流动资金需求增加,公司为保障主营业务稳定发展和改善财务状况所需的重要措施。
综上所述,公司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间紧密结合,互相支持,将从生产能力、产品结构、技术实力、财务状况等方面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进一步落实技术领先、产品创新、智能制造等战略布局,并向创新化、智能化、品牌化方向深入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技术研发、市场营销、运营管理等核心团队建设方面成果显著,拥有充分的人才储备。优秀的业务团队和高效的管理体系,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技术储备
公司在智能电控领域拥有丰富的技术积累,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合计52项、软件著作权65项,以及其他多项核心技术。凭借突出的技术研发及高端制造实力,公司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市自主创新百强中小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深圳市南山区领军企业”等资质认证及荣誉称号。
(3)市场储备
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消费水平提高,智能电控产品应用领域不断丰富、需求日益旺盛,下游市场空间较大、发展前景广阔。通过多年的业务积累,公司已与WIK、TTI、Shark Ninja、多美达、GMCC美芝、美的、美菱、扬子、奥马、远大、TCL德龙、Panasonic、Severin、格力晶弘等国内外知名终端设备品牌商、制造商建立起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产品结构亦不断丰富。
综上所述,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条件,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障碍。此外,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自身经营发展,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公司承诺拟采取以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生产规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提高公司的生产、运营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相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切实履行上述利润分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注重对全体股东的分红回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7-861号《审阅报告》。
公司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020年9月末,公司资产总额为75,364.98万元,较2019年末增长28.40%,从资产类细分科目来看:①货币资金余额较上年末减少7,996.23万元,主要系发行人当期对2019年度经营利润进行分配并完成现金股利支付;②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较上年末增加17,519.20万元,主要系公司2020年三季度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期末对主要客户形成的应收货款余额相应增多;③存货账面价值较上年末增加8,398.18万元,主要系发行人三季度小型家电、电动工具类业务订单保持快速增长,生产备料及产品交付增多,期末库存原材料、在产品、发出商品及库存商品余额均相应提高。
2020年9月末,公司负债总额为32,606.07万元,较2019年末增长70.53%,主要系公司本年二、三季度业务订单快速增长、原材料备货增加,期末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余额大幅提高。2020年9月末,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42,758.91万元,较2019年末增长8.05%,主要系公司当期业务收入及利润保持快速增长,期末未分配利润余额相应提高。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495.9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0.49%,主要系公司在小型家电、电动工具电控业务领域的战略布局收效显著,当期对Shark Ninja、TTI等核心客户的销售规模大幅提高,致使小型家电电控产品、电动工具电控产品收入分别较上年同期增加1.24亿元及1.17亿元。
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利润14,407.3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0.4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477.1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7.03%,已超过2019年全年水平;发行人当期盈利水平的大幅提高,一方面系公司二季度以来业务订单实现爆发式增长,三季度销售收入、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增加1.26亿元和3,027.55万元;另一方面系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结构以相对高毛利率的小型家电、电动工具类产品项目为主。
2020年1-9月,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964.9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5.39%,增幅高于净利润变动主要系当期收到政府补助、银行理财投资收益等非经常性损益金额有所降低。
综上所述,2020年以来,发行人进一步加强在小型家电、电动工具电控领域的战略布局与业务发展,产品结构调整优化、盈利能力持续增强,2020年1-9月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保持增长。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2020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321.3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较多,主要系发行人当期业务订单快速增长、原材料备货较多,致使与采购相关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明显提高;2020年1-9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307.87万元,主要系发行人当期对2019年度经营利润进行了分配并完成现金股利支付,筹资活动现金流出较高;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9,410.15万元,货币资金充裕、现金流状况良好。
(二)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2020年下半年以来,受益于自身在小型家电、电动工具电控领域的业务布局、客户开拓进一步取得成效,公司业务订单保持快速增长、盈利能力不断增强,2020年1-9月的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大幅提高。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2020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基于2020年前三季度已实现经营业绩及业务发展情况,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可实现营业收入约9.0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9.21%;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1.5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3.77%;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1.4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0.68%。
上述2020年全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均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及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以上数据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8日,振邦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振邦有限将截至2016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62,049,316.91元折成股本7,56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部分列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1日,瑞华会计师出《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48290001号),验证截至2017年1月21日止,公司全体发起人以振邦有限截至2016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6,204.93万元出资,其中7,560万元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缴纳注册资本7,560万元,余额人民币8,644.93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2017年2月20日,公司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4030071521706XE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7,560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资产的内容
公司的发起人为陈志杰、陈玮钰、唐娟,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发行人由振邦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设立时,未进行资产、负债剥离和业务、人员调整,整体承继了振邦有限的资产、负债、业务、人员,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固定资产、存货、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发行人成立时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电控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220.00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40.00万股。不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影响,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公司持股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情况如下:
(四)发行人股份中涉及国有股份或者外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股份中无国有股份、外资股份。
(五)发行人股东中战略投资者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股东中无战略投资者。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主要股东中,陈志杰与唐娟系夫妻关系,陈志杰与陈玮钰为父女关系,唐娟与陈玮钰为母女关系;国汇通、中天智科为实际控制人陈志杰、陈玮钰、唐娟控制的企业。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原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详见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股票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概况及所处行业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系行业内知名的高端智能控制器、变频驱动器、数字电源以及智能物联模块供应商,产品主要用于终端设备中的电能变换、控制及应用。依托电力电子及相关控制技术平台,公司研制的产品广泛应用于家用及商用电器、汽车电子、电动工具、智能装备等下游行业,并不断在新领域渗透和拓展。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深圳市自主创新百强中小企业、深圳市南山区领军企业。公司始终坚持以技术创新作为发展核心驱动力,积极发展高技术附加值、高品质附加值、节能环保、智能物联的产品,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研发中心拥有多个专业技术开发平台以及多个现代化实验室,建立了高效的研发组织架构和技术创新机制,培养了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业研发团队,形成了一系列先进的平台化技术,处于行业领先水平。2016年,公司“冰箱变频控制技术工程实验室”项目经深圳发改委批准,列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节能环保产业类);2018年,公司研发中心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嵌入式控制系统及电机变频控制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是行业内知名的智能电控产品制造商,产品包括智能控制器、变频驱动器、数字高压电源、智能物联模块等;按照终端应用领域的不同,公司产品可以分类为大型家用及商用电器电控产品、小型家电电控产品、汽车电子电控产品以及电动工具电控产品四大类;此外,公司依托多年的产业经验积累以及在智能制造领域的技术创新,自主研发了智能生产检测设备等智能制造相关产品,并实现了对外销售。公司前述产品类别及用途介绍如下:
3、产品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依托家用及商用电器、汽车电子、电动工具等下游终端市场快速发展而带动智能电控产品市场需求旺盛的有利环境以及自身在技术研发、可靠性制造等方面竞争优势,公司积极拓展业务规模,各期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7,206.82万元、56,497.95万元、69,254.49万元及30,660.61万元,保持稳步增长态势。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区域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主营业务外销收入同比增长较快,主要系业务量持续释放的客户TTI、Shark Ninja对应销售以出口形式为主,同时客户WIK在2017年四季度终止深加工结转业务模式后,其由境外主体采购的规模持续增加。
4、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生产所采购原材料包括IC芯片、PCB、容阻电感、二三极管、变压器、继电器、显示器件、传感器件、开关、接插件、五金线材类、塑胶包辅类等,上述原材料的市场供应充足,供应渠道主要为通过市场采购。
报告期内,IC芯片类、容阻电感/二三极管类、PCB类、变压器/继电器类、五金线材类、塑胶包辅类合计占公司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均超过70%,为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主要为电力,由所在地供电系统提供,能够保障供应。
(二)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从全球范围来看,智能电控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较低,智能电控行业内尚不存在可以达到垄断性市场地位的巨头企业,部分优质企业通常采取集中化战略,在一个或几个特定下游细分市场取得领先地位,进而通过降低成本、产品差异化获取利润空间;但就智能电控行业整体而言,这些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及影响力仍较小。
近年来,受益于行业下游终端应用市场的不断丰富,智能电控产业整体规模保持快速增长,为行业内企业,尤其是国内智能电控厂商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随着专业化厂商的不断增多,市场竞争推动了行业内企业技术研发和配套生产能力的增强,进而促进了智能电控产业链不断完善,为产业整体升级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行业内企业间的竞争日益聚焦于技术研发实力、高端制造水平、市场引领能力等方面,因此只有在前述各方面均具备较强竞争力的企业才能更好地满足行业发展需求、提升业务附加值、降低经营成本、保证盈利水平,在行业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2、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自主创新百强中小企业、深圳市南山区领军企业,在智能电控领域的技术研发、产品创新、高端制造、品质保障等方面具有较强竞争力,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凭借前述优势,公司与WIK(Nestle一级供应商)、TTI、Shark Ninja、多美达、GMCC美芝、美的、美菱、扬子、奥马、远大、TCL德龙、Panasonic、格力晶弘等多个国内外知名终端设备品牌商、制造商建立了深层次的战略合作关系。
五、与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固定资产
公司与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包括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电子及其他设备。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主要机器设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本公司固定资产不存在质押等情况。
(二)无形资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7项注册商标、52项已注册专利、65项已登记软件著作权。
(三)租赁资产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拥有9处租赁房产,主要作为生产、办公、仓储场地使用,部分作为食堂、员工宿舍等使用。前述租赁房产中,除部分员工宿舍未办理产权权属证书外,其他均系拥有合法产权的房产,租赁双方均按照合同的约定正常履行。
六、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1、同业竞争情况说明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电控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志杰、陈玮钰、唐娟,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杰、陈玮钰、唐娟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国汇通和中天智科。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国汇通、中天智科仅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无其他对外投资;国汇通和中天智科均不从事智能电控产品领域相关业务,不存在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杰、陈玮钰、唐娟均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二)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仅为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薪酬符合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经营目标相吻合,有利于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报告期内,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系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接受股东关联担保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关联担保事宜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申请授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接受关联方担保系公司单方受益事项,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未要求提供反担保,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成本和经营风险;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现任董事由公司股东提名并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现任全体董事的简历如下:
1、陈志杰
陈志杰,男,董事长、总工程师。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1994年4月至1995年5月,任深圳市宝安电子工业公司副总工程师;1995年5月至1997年7月,任中山火炬电子技术研究所(筹建期)所长;1996年8月至2001年12月,任高科力执行董事;1999年7月至2001年12月,任振邦有限监事、总工程师;2001年12月至2007年1月,任振邦有限执行董事、总工程师;2007年1月至2014年7月,任振邦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总工程师;2010年1月至2017年5月,任星河软件董事;2014年7月至今,先后任振邦有限、振邦智能董事长、总工程师。
2、唐娟
唐娟,女,董事、总经理。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9年9月至1994年9月,任职于湘潭市建委培训科;1994年10月至1996年5月,任职于深圳新恒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996年8月至2001年12月,任高科力监事;1999年7月至2007年1月,任振邦有限经理;2001年11月至2005年7月,任高科力执行董事;2007年1月至2014年7月,任振邦有限监事;2010年1月至2017年5月,任星河软件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7月至今,先后任振邦有限、振邦智能董事兼总经理;唐娟女士于2020年1月当选深圳市光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3、石春和
石春和,男,董事。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1989年6月至2000年4月,任湖南科技大学计算机应用研究所高级工程师;2000年4月至2016年9月,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资深人力资源经理;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从事人力资源自由顾问;2017年1月至今,任振邦智能董事;2018年4月至今,任惠州涛海美源旅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任深圳市一览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20年3月至今,任上海实话石说管理咨询中心董事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
4、徐滨
徐滨,男,独立董事。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称。1991年7月至1997年1月,任职深圳中华会计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1997年1月至今,任深圳中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14年4月至今,任深圳市亿翔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2年1月至今,任深圳首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3月至今,任深圳市首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2015年5月至今,任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月至今,任振邦智能独立董事。
5、刘丽馨
刘丽馨,女,独立董事。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4月至2015年12月,在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5年12月至今,任深圳市三诺声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法务总监;2017年1月至今,任振邦智能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公司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监事1人。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现任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现任全体监事的简历如下:
1、方仕军
方仕军,男,监事。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先后任三和盛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工程部科员、工程师、主管;2012年11月至2016年10月,先后任振邦有限销售工程师、销售经理;2016年11月至今,任振邦有限、振邦智能销售总监;2017年1月至今,任振邦智能监事;2019年10月至今,任振邦智能监事会主席。
2、孙明磊
孙明磊,男,监事。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3年7月至2014年1月,先后任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客户技术支持专员、海外营销中心经理、华东事务所高级经理、海外营销中心经理、驻印度办事处经理;2014年2月至今,任振邦有限、振邦智能销售总监;2019年10月至今,任振邦智能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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