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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49版)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51版)

  公司的主营业务内容如下表所示:

  自1999年成立至今20年来,公司专注于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设有2个研发中心、1个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1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公司还参股设立了中科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通过持续技术研发,公司积累了数字证书、数字加密、数字签名、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关键技术,实现了电子认证领域的多项突破,为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智能计算等领域提供安全技术支撑与保障。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是国家信息安全行业电子认证领域诸多重要科研课题及产业化项目的主要承担者之一,主持和参与制定了国家标准9项、密码行业标准26项。截止目前,公司拥有6项发明专利技术及321项软件著作权。

  公司自成立以来曾经为40个以上中央国家机关及部委提供信息安全解决方案或服务,承担了1,000多个国内知名的大中型信息化项目的安全支持与保障工作,包括国家“金盾工程”、“金财工程”、“金水工程”、“金质工程”等金字工程及北京2008奥运会、载人航天工程等众多具有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大型项目。根据IDC数据,公司在身份管理和访问控制软件市场的占有率连续多年稳居行业第一,其中2018年市场占比为16.30%。

  公司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公安部科学技术一等奖”、“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密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进步二等奖”等国家级、部委级重要奖项,以及“2008年奥运安保证书”、载人航天工程保障证书、“2017年中国网络安全与信息产业金智奖-年度领军企业奖、年度创新解决方案奖”、“2017年中国最具影响力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2018年中国网络安全与信息产业金智奖-十大企业奖”、“工信部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奖”等其他奖项;2020年11月13日,公司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发行人设立及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经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长体改[1999]6号文件批准,并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2000)55号文件确认,由吉林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吉星信息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长春长联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共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12月28日,吉大科技、东方吉星、博维实业、长春科技和长春长联共同签署《关于组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决定组建吉大正元,注册资本1,600万元,其中:吉大科技出资500万元,占总股本的31.250%;东方吉星出资350万元(包括以无形资产出资250万元),占总股本的21.875%;博维实业出资350万元,占总股本的21.875%;长春科技出资300万元,占总股本的18.750%;长春长联出资100万元,占总股本的6.250%。1999年1月2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发行人,同时选举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同日,股东吉大科技、东方吉星、博维实业、长春科技和长春长联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

  1998年11月6日,长春市产权资产评估事务所关于东方吉星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出具了《关于东方吉星信息技术公司用作投资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长产单评字[1998]第183号)。根据该评估报告书,截至1998年10月30日,东方吉星被评估的无形资产(电子证书系统技术)价值为268.62万元。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已对上述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并于2017年9月12日出具了《关于东方吉星信息技术公司用作投资的无形资产评估复核报告》(中铭评核字[2017]第0001号)。

  1999年2月4日,长春北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长北验字[1999]第25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1999年2月4日,发行人收到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6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350万元,无形资产268.62万元,以上出资中1,600万元计入发行人注册资本,18.62万元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证,并于2003年4月2日出具了《关于对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设立验资事项的复核意见》[中磊验字(2003)003号]。

  1999年2月8日,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组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长体改[1999]6号),同意由吉大科技、东方吉星、博维实业、长春科技和长春长联共同组建发行人。

  1999年2月25日,发行人取得长春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发起人情况

  公司系由吉林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吉星信息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长春长联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13,530万股,本次拟发行4,51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注:公司股东崔维力、仝如意已去世,其所持公司股权拟办理继承或转让事项。公司股东的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二)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1、发起人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前十名的自然人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公司股东崔维力已去世,其所持公司股份拟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转让给适格主体。

  4、发行人股本中的国有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中的国有股东如下表所示:

  5、发行人股本中的外资股份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股本中不存在外资股份。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公司股东赵展岳与公司股东赵宇雍系父子关系,赵展岳与公司股东潘叶虹系夫妻关系。赵展岳持有公司8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1%;潘叶虹持有公司26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97%;赵宇雍持有公司2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48%。

  公司股东于逢良及公司股东博维实业均系公司股东吉林数字的股东,分别持有吉林数字60.00%、38.75%股份。于逢良持有公司961.6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11%;博维实业持有公司2,093.7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5.48%;吉林数字持有公司8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1%。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所处行业情况

  (一)主营业务

  吉大正元是国内知名的信息安全产品、服务及解决方案提供商,是电子认证领域的领先企业。

  公司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开展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服务,面向政府、军队、军工、金融、能源、电信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提供基于密码的可信身份认证及可信数据保障等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性安全解决方案,为其信息系统提供关键的安全支撑与保障。

  公司通过持续研发,积累了数字证书、数字加密、数字签名、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关键技术,实现了电子认证领域的多项突破,为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智能计算等领域提供安全技术支撑与保障。

  根据IDC数据,公司在身份管理和访问控制软件市场的占有率连续多年稳居行业第一,其中2018年市场占比为16.30%。

  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始终围绕信息安全做大做强,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主要产品和服务

  公司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电子认证产品、信息安全服务和安全集成,业务内容如下表所示:

  (三)产品销售方式

  1、销售模式

  公司在北京、山西及长春均有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上海拥有控股子公司,还设有七大区域办事处。上述机构不仅负责对应所在区域的销售,还长期驻有技术支持工程师,可以为用户提供迅速快捷的售后服务,这些分支机构基本上覆盖了重要的国内市场区域。公司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通畅、覆盖面广的营销服务网络,为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面向的主要客户主要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军队、以及军工、能源、金融、电信等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这些客户具备较强的行业特点,通常从上至下采用统一标准的产品和技术服务。因此公司营销的重心在于在国家部委、金融机构和大中型国企总部打造好标杆项目,配合客户建立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由各区域营销机构在本地区不断推广和复制行业案例,并提供长期运维和升级服务。

  2、主要客户情况

  (1)2020年1-6月前五大客户

  (2)2019年度前五大客户

  (3)2018年前五大客户

  (4)2017年前五大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上述客户中占有权益。

  (四)所需主要原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采购主要包括生产自有产品所需的软件以及服务器等硬件平台和相关配件,以及其他第三方软件和硬件产品、技术咨询服务等。采购的价格主要是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之上,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而有所变化;公司使用的主要能源是电力,按照当地统一的电力价格进行采购。

  (五)行业竞争情况

  1、行业竞争情况概述

  信息安全涉及信息系统的各个层面,细分领域较多,包括安全内容管理、VPN、防火墙、入侵检测与防御等多个产品类型,市场竞争格局较为分散。在我国主流的信息安全产品领域,每一细分市场的主要竞争厂商都在10家以上。尽管行业内厂商数量较多,但由于目前信息安全市场的细分程度较高,单一企业难以掌握信息安全领域的全部技术,市场总体的品牌集中度不高,市场份额较分散。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安全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内领先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产品研发能力不断提升。发行人所处的电子认证行业等信息安全主要细分市场的市场份额向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品牌知名度的厂商汇聚。此外,行业领先企业利用优势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客户渠道资源,不断通过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扩张产品线,提升整体解决方案的服务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

  2、行业内主要企业情况

  目前,在我国电子认证行业中,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属于第一梯队企业。上述信息安全厂商掌握着电子认证应用领域的关键技术,具备丰富的行业相关经验与客户资源,同时在技术创新与研发方面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1)上海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软件”)成立于1998年3月,主营业务为以公钥基础设施PKI为核心的商用密码软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服务,是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单位,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核心成员单位。2017年4月,格尔软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2)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认证”)成立于2001年2月,是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国有企业,主要业务为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产品及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2016年12月,数字认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3)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通”)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30研究所发起成立,主要从事以信息安全技术为核心拓展税务电子化、金融电子化、电子商务等安全IT化业务。2008年7月,卫士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六)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电子认证领域的先行者和技术引领者

  自1999年成立之日起20年来,公司专注于电子认证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属于国内最早一批进入该领域的企业。公司是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的首批“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以及“商用密码销售许可单位”之一;公司自主开发的“吉大正元数字证书认证系统”是1999年10月国家颁布《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之后,第一批通过国家级鉴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证书认证系统。

  公司通过持续技术研发,公司积累了数字证书、数字加密、数字签名、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关键技术,实现了电子认证领域的多项突破,为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智能计算等领域提供安全技术支撑与保障。公司是国家信息安全行业电子认证领域诸多重要科研课题及产业化项目的主要承担者之一。截止目前,公司拥有6项发明专利技术及285项软件著作权。

  根据IDC数据,公司在身份管理和访问控制软件市场的占有率连续多年稳居行业第一,其中2018年市场占比为16.30%。

  2、行业标准制定的主要参与者

  公司是中国密码学会理事单位、中国保密协会理事单位、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理事单位,也是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局、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密码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工作组的主要成员,是我国基于PKI电子认证产品领域标准的主要制定者之一。公司是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WG3(密码技术工作组)、WG4(鉴别与授权工作组)、WG7(安全管理工作组)和SWG-BDS(大数据安全标准特别工作组)的主要成员和子项目召集单位。公司参与制定了多项国家信息安全标准以及密码行业标准,其中已参与制定和发布国家标准9项,密码行业标准26项。

  3、重大项目经验最为丰富的企业之一

  公司自成立以来曾经为40个以上中央国家机关及部委提供信息安全解决方案或服务,承担了1,000多个国内知名的大中型信息化项目的安全支持与保障工作,包括国家“金盾工程”、“金财工程”、“金水工程”、“金质工程”等金字工程及北京2008奥运会、载人航天工程等众多具有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大型项目的安全支持、保障工作。

  4、率先打开国际市场信息安全厂商之一

  长期以来,国外信息安全市场由欧美厂商垄断,国内厂商参与行业市场竞争力较弱。公司凭借国内领先的技术优势,已成功进入国际市场。自2016年起,公司通过加强与华为等优势企业的合作逐步拓展海外业务;截止目前,通过与华为的合作,公司电子认证产品及解决方案已经应用到俄罗斯、赞比亚、巴基斯坦、新加坡等9个国家的电信PKI项目,另有多个国家的项目正在推进过程中,项目遍布欧、亚、非三大洲;公司已成为“一带一路”信息安全建设中密码技术应用的中坚支撑力量。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的房屋主要情况如下:

  2、主要生产设备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性设备主要是IT设备,包括电脑、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扫描仪、UPS 电源、投影仪、打印机、复印机等,目前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公司租赁资产的情况

  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情况如下:

  注1:根据汪敏、汪平出具的《情况说明》,汪敏为吉大正元华南办事处租用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3002房”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由汪平代汪敏将该处房屋出租给吉大正元使用,并由汪平与吉大正元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注2:根据邓小梅、邓云航、邓长金出具的《情况说明》,邓小梅、邓云航、邓长金为吉大正元西南办事处租用的“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1栋1单元20层2007号”房屋共有权人,同意由邓小梅将该处房屋出租给吉大正元使用,并由邓小梅与吉大正元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注3:根据徐洪山、陶岚出具的《情况说明》,徐洪山、陶岚为吉大正元华中办事处租用的“汉口建设大道538号同城广场A4大厦23层1号房”房屋共有权人,同意由徐洪山将该处房屋出租给吉大正元使用,并由徐洪山与吉大正元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注4:根据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与学府街交汇栖乐荟写字楼10号楼17层”房屋所有权,目前已取得该房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截至说明出具日,涉及租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注5: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位于“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与学府街交汇栖乐荟写字楼10号楼15-17层”面积为5,800㎡的房屋,鉴于原房屋所有权人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租赁房产15层和16层出售予赵庆华,2019年12月26日发行人与赵庆华、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

  注6:根据赵庆华出具的《说明》,赵庆华拥有“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与学府街交汇栖乐荟写字楼10号楼15层(1501-1512号房)”房屋所有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涉及租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除第2、3、4、15项租赁之外,上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租赁的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九条对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上述租赁关系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与相关主体签署的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

  (二)主要无形资产

  1、软件著作权

  截至摘要出具日,发行人共有321项软件著作权。

  2、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已经授权的专利情况如下:

  3、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商标情况如下:

  4、业务资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具备的主要资质情况具体如下:

  注:1、除上述资质外,发行人还拥有从事军品业务的资质和资格,并已完成了相应资质的延期手续。

  2、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于2019年1月18日出具《关于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电子联函[2019]3号),废止《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电联字[2015]1号)和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的通知》(中电联字[2015]2号),不再核发《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一级资质》。

  3、发行人于2017年9月25日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已于2020年9月24日届满,发行人已向主管部门提交了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已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办公室的初审,于2020年9月10日公示,目前正处于审核和备案阶段。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于逢良和刘海涛,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注1:根据《批准证书》([2009]商合境外投资证字第000609号),博维实业控股子公司长春吉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35万美元对株式会社 杏林出资,并持有该公司51%股权。株式会社 杏林的经营范围为健康食品和健康用品的开发及销售,中医药学的教育、指导,中医药相关软件的开发、制作。根据博维实业出具的说明,该公司因业务停滞,正在履行注销手续。

  注2:除上述企业外,博维实业控制的企业还包括:大连本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龙盛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博维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通化博维矿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博维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和吉林省源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该等企业的存续状态为“吊销,未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间均在2013年1月1日之前。

  注3:吉林省宇光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注销。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保障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一致行动人分别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第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对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作如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以及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下同)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现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活动,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2、在承诺人拥有发行人控制权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届时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活动。3、如果承诺人及承诺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承诺人及承诺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在通知中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之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承诺人及承诺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承诺人及承诺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经发行人同意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遵守以上承诺。6、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承诺人将依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7、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控制的发行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对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作如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以及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下同)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现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活动,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2、在承诺人拥有发行人控制权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届时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活动。3、如果承诺人及承诺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承诺人及承诺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在通知中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之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承诺人及承诺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承诺人及承诺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经发行人同意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承诺人将依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6、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2)发行人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中软联盟对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作如下承诺:“本公司(承诺人)作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为保障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行人与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作如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以及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下同)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现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活动,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2、在于逢良、刘海涛拥有发行人控制权期间,且承诺人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届时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活动。3、如果承诺人及承诺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承诺人及承诺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在通知中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之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承诺人及承诺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承诺人及承诺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经发行人同意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6、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2)发行人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一致行动人赵展岳对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作如下承诺:“本人(承诺人)作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为保障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行人与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作如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以及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下同)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现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活动,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2、在于逢良、刘海涛拥有发行人控制权期间,且承诺人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届时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活动。3、如果承诺人及承诺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承诺人及承诺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在通知中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之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承诺人及承诺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承诺人及承诺人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经发行人同意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遵守以上承诺。6、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7、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2)发行人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发行人对上述关联方的采购,均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符合必要性原则,其价格按照市场定价原则执行,定价公允。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发行人对上述关联方的业务收入,均为真实业务需求,其定价按照发行人相应产品定价原则,与无关联第三方销售价格保持一致,定价公允。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增长,除2018年新增向支付宝的销售外,公司关联交易规模整体较小,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往来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资金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傲途信息与发行人于2017年1月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傲途信息向发行人借款3,000.00万元,发行人对上述借款按照年利率5%收取利息。傲途信息已于2017年3月向发行人归还本金3,000万元,并于2017年6月向发行人归还利息。

  2)资金占用规范情况

  上述资金拆借系偶发性关联方资金往来,除此之外,傲途信息未与发行人发生其他业务或资金往来。截至2017年3月31日,发行人已将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款全部收回;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业务之外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出于杜绝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防范一致行动人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公司资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已就发行人向傲途信息借款事宜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发行人因上述行为而遭受任何处罚或损失,其将在实际损失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全额现金补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其保证发行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财务有关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杜绝关联方对发行人的资金占用行为,如因其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利益受损的,其无条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2)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

  (3)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为规范高管持股,同时由于北京吉大近年来持续亏损、净资产已为负,2017年,发行人与发行人时任总经理刘卫国(已于2018年6月离任)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由刘卫国将其持有的北京吉大10万元出资(10%股权)按照实际取得成本(1元)转让予发行人,价格公允。

  (4)其他

  2019年,中科信息拟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融入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并购有价值的技术型公司。2019年1月21日,发行人与中科信息签订《投资框架协议》,发行人拟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对中科信息增资2亿元,中科信息给予发行人2个月排他谈判期,为锁定发行人在排他谈判期内的权利,发行人需在《投资框架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投资保证金1亿元人民币。投资交易成功则该项投资保证金作为交易金额;投资交易失败则该项投资保证金一次性退还。2019年2月,鉴于在谈判期内双方未就增资事项达成一致,中科信息将投资保证金一次性退还发行人。双方签订《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发行人提前收回排他保证金,发行人不再享有增资排他权。

  2019年1月21日,发行人支付排他期投资保证金1亿元;2019年2月27日,发行人收回排他期投资保证金1亿元。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与中科信息基于《投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增资事项已终止。

  (三)关联方应收应付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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