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5、公告承诺
未来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减持的,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人/本公司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6个月。
7、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本公司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三)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就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如下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回购义务:①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②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③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④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①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②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并在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股份议案。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或其指定的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增持主体”)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增持义务:①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②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增持主体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5%。④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增持主体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⑤增持主体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公司将在上述第一条满足后2个交易日内向增持主体发出应由增持主体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增持主体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①在应由增持主体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公司增持主体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②增持主体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③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如果公司公告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增持主体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在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增持主体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②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15%。④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30%。⑤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公司将在上述第一条满足后2个交易日内向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应由其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①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③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如果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3、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可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3)增持主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依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管理规则项下所界定)触发要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
4、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②如公司董事会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或公告义务的,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增持主体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如增持主体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增持主体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②增持主体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或虽送达增持通知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的,公司有权责令任一增持主体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增持主体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向增持主体支付的现金分红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②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采取一致行动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作为发行人稳定股价的义务。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则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稳定股价的预案》,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或其指定的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增持股票;(3)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一致行动人;(4)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4、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函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将根据上述《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本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对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承诺:“本人/本公司将根据上述《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本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对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发行人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根据上述《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对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如下:“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1)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尚未上市,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2)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的议案,回购价格的确定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如本公司因主观原因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如下:“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若本人/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如下:“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如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吉大正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复核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以及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承诺:“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如果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将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将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承诺:“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其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其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承诺:“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其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其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其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本人的部分;(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7)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8)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其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六、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本次公司首发上市完成后,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七、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及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发生,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3)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应按照公司相关事项决策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以股票方式进行股利分配,股票分配方式可与现金分配方式同时进行。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修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主要风险因素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并特别注意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在“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中所列明的相关风险:
(一)行业政策风险
信息安全及电子认证行业关乎国家利益及公众安全,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属于国家鼓励和重点关注的行业之一,受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扶持和严格监管。如果未来国家关于信息安全及电子认证行业的扶持力度出现重大变化,或者对于信息安全及电子认证行业相关产品的审核及管理政策出现调整,则公司的业务开展及市场空间可能受到影响,从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面临信息安全及电子认证行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风险
信息安全及电子认证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众多企业受到吸引加入该行业,行业规模迅速扩大,竞争更为激烈。大量新竞争者的增加可能为公司带来产品销售价格被压低、消费者对产品及服务的质量要求升高以及公司市场份额难以持续提高等风险。此外,部分新竞争者具有设备商、研究机构等背景,可能在产品生产及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
(三)技术研发与产品升级风险
伴随计算机、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安全科技水平不断进步与创新,与此同时,各种威胁信息系统安全的手段也层出不穷,信息安全漏洞危害性越来越大,这对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提出了较大的挑战。虽然公司每年投入较大精力进行技术开发与产品升级,但是行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变化及相关技术的更新换代等仍存在一定的不可预测性。一旦公司的研发方向出现偏离或者研发成果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则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市场开拓及其持续创新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人才流失及技术失密风险
信息安全及电子认证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行业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体现在产品及服务的技术领先程度上。公司在核心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多项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同时有大量产品和技术处于研发阶段。
公司的上述技术研发活动需要充足的专业人才支持,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相关人才的持续创新。公司经过多年的积累,培养了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这些技术人员具备扎实的软件开发基础、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帮助公司更好地满足客户的产品需求。虽然公司重视人才的培养与管理,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队伍稳定,公司还通过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防范核心技术失密,但是仍然面临行业竞争对手争夺人才资源、技术失密的风险。
(五)产品销售季节性风险
公司的产品销售具有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点。公司产品下半年的销售通常占据全年销售总额的60%以上,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目前的主要客户集中于政府、军队、军工、能源、金融、电信等行业和领域,这些客户往往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其采购活动具有较强的季节性。许多客户在每一年的上半年对本年度的采购及投资活动进行预算立项、设备选型测试等,下半年进行招标、采购和项目建设、验收、结算,因此每年的第三、四季度往往出现收入增加的现象。公司在销售上的这一季节性波动可能导致公司的收入、利润水平及经营性现金流量在一年内具有较大的不均衡性,并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疫情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染疫情自2020年1月起在全国爆发,公司预计此次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将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暂时性影响,影响程度取决于疫情防控的进展情况、持续时间以及各地防控政策的实施情况。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新冠疫情的发展情况,并评估和积极应对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影响,但是仍然面临疫情因素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七)未来不能继续使用“吉大”、“Jilin University”名号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等相关政策的要求,各高校应脱钩剥离其所属企业中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企业。发行人的公司名称中含有“吉大”、“Jilin University”名号,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吉林大学尚未作出关于转让发行人全部股份的相关安排。若未来发行人股东吉大控股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转让,致使吉林大学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变更公司名称。发行人存在未来被终止使用“吉大”、“Jilin University”名号的风险。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2020年第三季度及2020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2020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及2020年1-6月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已在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2020年第三季度及2020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2020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及2020年1-6月主要财务信息”中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0年6月30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及财务信息,公司2020年7-9月的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天职国际审阅。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2019年1-10月新签订单金额为3.45亿元,2020年1-10月新签订单金额为5.99亿元,新签订单金额显著增长,增幅为73.62%。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之间,公司所处行业未出现产业政策重大调整,未发生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的情况,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未发生行业周期性变化,公司的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未发生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
(二)2020年第三季度及2020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已聘请天职国际审阅了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并出具了相应的《审阅报告》。审阅报告的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审阅报告》,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及2020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公司2020年7-9月实现营业收入9,746.98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2020年7-9月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17.84%和18.21%,主要原因是2020年第三季度营业外支出中公益性捐赠支出300.00万元以及母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使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公司2020年7-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6.49%和3.19%,主要是因为母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使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公司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8,334.17万元,同比减少2.75%,虽然2020年1-9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略有下降,但公司逐渐提升项目实施效率,2020年1-9月毛利较上年同期增加7.74%。此外,公司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2020年1-9月项目回款情况较好,从而使盈利能力有所提升。
公司2020年1-9月实现净利润3,278.19万元,同比增长6.1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95.19万元,同比增长3.78%;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346.37万元,同比增长9.95%;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77.36万元,同比增长8.61%。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0年7-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上升301.63%,主要是因为受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项目回款较慢而第三季度回款好转,使2020年7-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2020年7-9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上升301.63%,主要是因为2020年7-9月购置的固定资产等支付现金较上年同期下降。
2020年1-9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上升99.67%,主要是因为公司2019年上半年支付现金股利4,890.22万元。
4、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公司2020年7-9月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162.3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36.07%,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140.7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31.03%,公司2020年1-9月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76.5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44.28%,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68.1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49.43%,主要是因为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营业外支出中公益性捐赠支出300.00万元。
(三)2020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结合在手订单和预计订单,公司预计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和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本次业绩预计仅为公司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并不构成业绩承诺或盈利预测。
公司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60,200.00万元-61,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幅为0.31%-1.64%;公司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和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0,000.00万元-10,400.00万元和11,000.00-10,500.00万元,预计较上年同期增长率分别为6.71%-10.98%和18.01%-12.64%;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000.00万元-9,500.00万元和9,100.00万元-9,600.00万元,预计较上年同期增长率分别为1.18%-6.80%和2.85%-8.51%。
(四)2020年1-6月主要财务信息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1-6月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公司202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8,587.19万元,同比减少3.96%;实现净利润2,128.91万元,同比增长25.9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72.56万元,同比增长19.62%;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02.62万元,同比增长17.13%。公司2020年1-6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主要是因为公司重视项目管理及应收账款的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效率,项目回款情况较好,盈利能力有所提升,2020年上半年毛利率高于2019年上半年。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0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255.35%,主要是因为公司2020年1-6月的销售回款受客户的疫情影响等原因而下降。
2020年1-6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99.78%,主要是因为公司2019年1-6月支付现金股利4,890.22万元。
4、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公司2020年1-6月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85.8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76.60%,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72.5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75.27%,主要是因为公司2020年1-6月取得的政府补助有所增加。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lin University Zhengyua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Co.,Ltd.
注册资本:13,530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逢良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1999年2月12日
住所:长春市前进大街2266号
邮政编码:130012
电话:0431-85173333转8238
传真:0431-85172696
互联网网址:www.jit.com.cn
电子邮箱:fengge_zhang@jit.com.cn
吉大正元是国内知名的信息安全产品、服务及解决方案提供商,是电子认证领域的领先企业。
公司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开展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服务,面向政府、军队、军工、金融、能源、电信等重点行业提供基于密码的可信身份认证及可信数据保障等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性安全解决方案,为其信息系统提供关键的安全支撑与保障。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