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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63          证券简称:今飞凯达        公告编号:2020-119

  债券代码: 128056          债券简称: 今飞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91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债券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36,8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等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148.78万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35,651.22万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3月6日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3314000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富源今飞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今飞”)、云南今飞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今飞摩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账户,2019年4月10日公司及云南今飞、云南今飞摩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外,其余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三、关于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适当延期的情况

  2020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适当延期的议案》,同意增加云南飞速汽车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飞速”、“甲方2”)为“年产300万件铝合金汽车轮毂成品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云南飞速公司所在地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并适当延长募投项目建设完成期。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 年12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20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适当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和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该募投项目的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2020 年12月7日,公司及云南飞速汽车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开户行、保荐机构完成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截至2020年12月7日,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新增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年产300万件铝合金汽车轮毂成品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五、《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0万件铝合金汽车轮毂成品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对甲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文超、陈艳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__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含甲方1、甲方2)、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云南飞速汽车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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