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20-9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2月7日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室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1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90)。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7日14:00
2.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
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陈继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以下简称“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91,956,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1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数为13,044,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人,拥有及代表股份数为205,001,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49%。
4.公司全体董事及部分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郭晓桦、刘爽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00《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204,649,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5%;
反对票35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5%;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6,163,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036%;
反对票35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64%;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0《关于补选吴爱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204,299,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8%;
反对票5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5%;
弃权票196,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5,813,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318%;
反对票5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69%;
弃权票196,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1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0《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96,429,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8%;
反对票3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
弃权票196,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5,943,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271%;
反对票3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16%;
弃权票196,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1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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