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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公司与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已就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协议:深圳鑫腾华、黄锦光于2021年11月4日前支付公司2,047.22万元。

  公司因无商业实质的日化业务向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公司支付赔款1,672.96万元,深圳鑫腾华及黄锦光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期全部还清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深圳鑫腾华及黄锦光届期未还款,为追回该笔款项,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任明、孔黎清立即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其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047.22万元,判令黄锦光、深圳鑫腾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5月21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二、案件调解情况

  (一)本案中,公司与被告达成《民事和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1、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并以公司财产向中超控股作还款保证,自愿提供位于揭阳市经济开发区206国道西侧(鹏锦一厂)果糖生产车间主设备作还款保证,经评估价值为8,737.71万元(详见评估书及设备清单、照片,其中价值2,000.00万元的设备被法院查封,以剩余价值作还款质押);广东鹏锦承诺于调解书生效之后三个月内向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如逾期无法办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承担违约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根据该《民事和解书》,公司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泉恩、任明、孔黎清的起诉。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泉恩、任明、孔黎清的起诉。

  (三)经宜兴市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被告黄锦光、深圳鑫腾华、担保人广东鹏锦达成如下协议:

  1、深圳鑫腾华、黄锦光于2021年11月4日前支付公司2,047.22万元。

  2、广东鹏锦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深圳鑫腾华、黄锦光负担。该款已由中超控股垫付,深圳鑫腾华、黄锦光于2021年11月4日前直接支付给中超控股。

  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已经宜兴市人民法院调解,若《民事调解书》能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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