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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粤泰股份           编号:临2020-060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反诉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反诉涉及金额643,955,926.2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后续进展尚需进行必要司法程序,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有关本次反诉的本诉情况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反诉人”)及安徽江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龙公司”)系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爱公司”)原股东(公司和江龙公司原分别持有仁爱公司90%和10%的股权)。2017年3月22日,公司及江龙公司控制的仁爱公司与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嘉公司”、“反诉人”)签订《淮南天鹅湾(中校区)项目转让协议》,约定仁爱公司向永嘉公司整体转让安徽理工大学中校区项目(以下简称“中校区项目”)。为实现上述项目交易目的及完善项目后续处置手续,2017年4月6日,公司及江龙公司配合永嘉公司又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仁爱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永嘉公司。

  2017年3月31日,仁爱公司依约交付前期100亩项目土地,4月11日,仁爱公司100%的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7年5月5日,公司收到仁爱公司的两笔汇款,分别为979,861,012.10元及134,346,487.90元,合计1,114,207,500元。

  2017年9月13日,永嘉公司、仁爱公司共同发函给公司,确认两公司应付公司及关联子公司款项2,228,415,000元,已付1,114,207,500元,未付款1,114,207,500元。2018年12月5日,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将中校区项目资产按现状交付于仁爱公司,故永嘉公司与仁爱公司应于2018年12月6日向公司支付剩余未付款11,14,207,500元。但截至起诉之日,永嘉公司除代公司向第三方支付5,000万元以外,仍有1,064,207,500元未予支付。

  另,2017年4月2日,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合肥公司”)出具《履约担保函》,承诺对永嘉公司履行与项目转让相关交易文件项下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负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就与永嘉公司、仁爱公司、恒大合肥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合称为“被告方”)合同纠纷事宜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皖04民初173号。公司同时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方部分银行账户,并查封仁爱公司所开发的淮南恒大御府项目的700余套在售商品房。

  关于上述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9月11日披露的《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7)。

  二、本次反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反诉受理情况

  就前述诉讼事项,永嘉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逾期交付剩余项目用地违约金等(详见本部分“反诉方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7日,公司收到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告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反诉,且永嘉公司已向法院缴纳反诉费用。

  (二)本次反诉的基本情况

  1、本次反诉各方当事人

  (1)反诉人(本诉被告): 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小区现12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飞

  (2)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4楼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

  2、反诉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逾期交付剩余项目用地违约金643,955,926.25元(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以后按每天582,103.75元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净地交付之日止);

  (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3、反诉理由

  2017年4月,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龙公司与永嘉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双方对目标公司的交割、已签合同与诉讼案件的处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永嘉公司先后共支付1,164,207,500元,但被反诉人未能按时完成净地交付剩余项目用地的义务。2018年12月5日,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将项目地块予以现状交付。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未完成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拆除事宜,应当支付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永嘉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后续进展尚需进行必要司法程序,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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