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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0-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2、 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3、 子公司提起诉讼的涉案金额:20,311,900元(未含资金占用费、口罩报废损失费、诉讼费等);反诉的涉案金额:6,900,000元(未含违约金、诉讼费等)。

  4、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诉讼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5、 风险提示: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本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涉案金额为20,311,900元,存在部分或甚至全部无法收回,从而导致部分或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风险;反诉的涉案金额为6,900,000元,存在需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支付部分或甚至全部剩余货款给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因口罩设备合同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智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2020年11月17日,拜费尔收到法院传票,通知将于2020年12月9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2020年12月7日,拜费尔收到法院转来的《民事反诉状》,获悉法院已受理国机智能反诉拜费尔口罩设备合同纠纷事项,拜费尔已向法院提出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答辩期,开庭时间将由法院另行通知。

  二、反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反诉原告: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MA59B69Q00

  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瑞路2号

  法定代表人:纪学成

  反诉被告: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301689J

  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1号自编号厂房B车间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

  (一)反诉请求

  1、判令拜费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提货;

  2、判令拜费尔支付国机智能剩余货款6,900,000元;

  3、请求判令拜费尔向国机智能支付拖欠货款的违约金至付清货款之日止(自2020年4月24日起,每逾期一日按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暂时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为140,942.08元);

  以上各项款项暂时共计7,040,942.08元。

  4、判令拜费尔承担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拜费尔(买方)与国机智能(卖方)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了《买卖合同》(项目名称:N95口罩机),涉案《买卖合同》第1条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N95口罩机”,总价3450万元;”第2条约定:“合同签订3天内,买方须向卖方支付设备定金人民币2760万元,收到款后,卖方进行设计、出图、加工、购买零件并进行组装和调试;卖方制造完成,通知买方前来国机智能指定工厂进行出厂验收,买方视同同意卖方可以交货;卖方出货前,买方须向国机智能支付690万元,卖方将设备交付买方。”第3条约定:“卖方于收到定金起25-35天内逐批制作完成。每台设备生产完成前2天通知买方到国机智能工厂进行验收和安排车辆运输。”第4条约定:“买方按照自身设计制作的标准制造产品,出厂前达到产品质量标准。正常情况下可满足买方的使用要求。”

  签订合同后,国机智能依约完成了所有N95口罩机的生产。经机械工业工业机器人及液压元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与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的检测与鉴定,国机智能生产的N95口罩机符合技术要求,设备完善,满足生产要求,无质量问题;且该口罩机曾多次获得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与广东省机械行业协会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其他使用国机智能生产的N95口罩机的公司反馈该口罩机质量稳定、性能优异、符合生产要求。

  国机智能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分批通知拜费尔来国机智能指定工厂进行出厂验收、提货。但拜费尔仅于4月24日至4月29日期间提货了部分N95口罩机,之后便拒绝继续提货。期间,国机智能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催促拜费尔履行义务,但拜费尔仍拒绝提取剩余N95口罩机,并拒绝支付剩余货款690万元。

  国机智能认为,涉及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国机智能已经依约按质量要求制造了口罩机,拜费尔应该按照约定履行提货义务并支付剩余货款,拜费尔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侵犯了国机智能的权利,国机智能有权要求拜费尔立即提货,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和违约金。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本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涉案金额为20,311,900元,存在部分或甚至全部无法收回,从而导致部分或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风险;反诉的涉案金额为6,900,000元,存在需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支付部分或甚至全部剩余货款给国机智能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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