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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094、900940       股票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20-116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一、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二、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三、 涉诉金额: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向兰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高科”)、兰州高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高新”)主张金钱给付,涉及给付金额合计1,105,962,429.32元,诉讼请求未涉及要求本公司承担任何义务。

  四、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中建七局系本公司旗下名城地产(兰州)有限公司、甘肃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江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控股子公司的工程总承包商,就该等总承包工程的最终造价的确认与决算安排,公司与中建七局经协商,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债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公司将对兰州高科、兰州高新因股权转让及股东借款形成的债权权利全部转让予中建七局,用以抵销应付中建七局的工程结算款。该协议的签署系公司与中建七局关于工程款结算往来的正常合理商务安排。协议签订后,公司与中建七局按约履行,现公司与中建七局因兰州房地产项目建设所涉工程结算款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公司无需向中建七局承担任何金钱给付义务。中建七局享有对兰州高科、兰州高新的债权,本次公司收到案件诉讼材料,该诉请未涉公司金钱给付义务,目前未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在法院依法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其他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法院审理的相关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事项概况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份民事诉讼案件材料,原告中建七局诉兰州高科等被告并主张股权转让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两宗案件,将本公司列为该两案件的第三人,该两宗案件的诉讼请求均未涉公司承担责任。

  二、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兰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第三人:本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兰州高科向中建七局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354,530,000元;

  (2)判令兰州高科向中建七局支付自2017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迟延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本金人民币354,53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自2017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人民币455,925,58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兰州高科承担。

  3、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10日,兰州高科与本公司签订《关于兰州高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公司将原持有的兰州高新的80%股权转让予兰州高科,股权转让对价为734,530,000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兰州高科实际仅支付了38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剩余股权转让款354,530,000元一直拖延未支付。

  2020年3月30日,中建七局与本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约定本公司将对兰州高科享有的剩余股权转让款债权354,530,000元转让给中建七局,用以等额抵销应付中建七局的工程结算款。之后,本公司向兰州高科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已将对其享有的剩余股权转让款354,530,000元债权转让给中建七局。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 兰州高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二: 兰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三: 兰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 本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兰州高新、兰州高科共同向中建七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

  (2)判令兰州高新、兰州高科共同向中建七局支付自出借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人民币1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6年9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以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全部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人民币95,506,849.32元);

  (3)判令兰州市人民政府对兰州高新、兰州高科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9月30日,本公司向原控股子公司兰州高新提供股东借款150,000,000元,2016年11月7日,本公司向兰州高新提供股东借款50,000,000元。

  2020年3月30日,中建七局与本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约定本公司将对兰州高新享有的股东借款债权2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债权转让给中建七局,用以等额抵销应付中建七局的工程结算款。之后,本公司向兰州高新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已将对其享有的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和相应利息的债权一并转让给中建七局。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该两个诉讼案件系中建七局作为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未涉要求公司承担金钱给付义务。

  2016年11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2016年11月29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人民币734,530,000元的价格将原控股子公司兰州高新80%的股权转让给兰州高科的议案。公司已收到股权转让价款380,000,000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兰州高科仍未能向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兰州高新亦未能向公司偿还相应股东借款,公司已就该等事项与兰州高科及兰州高新洽谈解决方案。

  2020年3月30日,公司与中建七局经协商签署《债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约定公司将对兰州高科、兰州高新因股权转让及股东借款形成的债权全部转让予中建七局,用以抵销公司应付的工程结算款,该协议的签署系公司与中建七局关于工程款结算往来的正常合理商务安排。协议签订后,公司与中建七局按约履行,现公司与中建七局合作业务所涉金钱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公司无需向中建七局承担任何金钱给付义务。

  2、公司为案件的第三人,诉讼请求不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本次中建七局诉兰州高科等被告的两宗案件,案件诉讼请求为要求兰州高科等被告偿还相应债务,未涉要求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在两个案件中仅作为诉讼第三人,目前未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未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但鉴于上述两案件尚未开庭,该案在法院依法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其他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法院审理的相关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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