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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2020-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因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丰乐种业等八名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深圳市和君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君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根据(2016)粤03民初2490号、24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部分账户及查封公司部分土地。由于和君公司一股东向和君公司所在地福田区法院提出对和君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福田区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裁定受理了强制清算案。深圳中院认为,(2016)粤03民初2490号、2492号诉讼案应以强制清算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于2017年11月12日裁定对上述两案中止诉讼。

  期间,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召开五届五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子公司资产作担保申请保全置换的议案》,向深圳中院提出以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部分资产(部分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作为担保,申请保全置换,对公司基本账户解除冻结,对查封土地予以解封。截至2019年9月27日,公司原被查封土地已解除查封,用于保全置换的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部分资产(部分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被冻结;公司基本户已解除冻结。(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2017-001、023、027号,2019-028、054、055号公告)。

  二、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恢复审理通知书》((2016)粤03民初2490、2492号);《民事裁定书》((2016)粤03民初2490号之八,以下简称“裁定书一”)、《民事裁定书》((2016)粤03民初2492号之八,以下简称“裁定书二”)和《信达上诉状》。

  (一)裁定书一及裁定书二的主要内容为:

  1、2020年10月12日,和君公司清算组以在和君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和君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和君公司破产清算。2020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20)粤03破申61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和君公司清算组对和君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2、在和君公司清算组向本院申请对和君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已受理的情形下,信达深圳分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要求和君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已缺乏法律依据。

  裁定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

  3、案件受理费退回信达公司,保全费由信达公司承担。

  4、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信达上诉状》

  信达公司在收到上述裁定后十日内,已向深圳中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为:

  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490、2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2、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三、公司部分账户被冻结及资产被查封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2019-054号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二审期间,原被冻结的公司账户及查封的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的部分资产仍不能解除保全措施,查封的资产不影响正常使用;

  2、如二审维持深圳中院的一审裁定,则被冻结的公司账户及查封的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的部分资产将全部解除保全措施;

  3、目前,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正积极准备应诉,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通知书》(2016)粤03民初2490、2492号;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3民初2490、2492号之八;

  3、《信达上诉状》。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2020-047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子公司于2020年1月至11月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共计人民币6,629,770.61元(未经审计),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政府补助均系现金形式的补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政府补助资金已全部到账。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公司收到的前述政府补助均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若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所建造或购买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3.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0年1月-11月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累计金额为

  6,629,770.61元。其中308,000元为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6,321,770.61元为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且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在收到时当期计入其他收益。

  4.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上述政府补助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需以审计机构年报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有关补助的政府批文;

  2.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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