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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立方制药    股票代码:003020

  

  Hefei Lifeon Pharmaceutical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立方厂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制药”、“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东立方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邓晓娟、高美华、李孝常、吴秀银、王清、许学余、张安、昂开慧、赵晓红、唐敏、孔德凤、汪琴、季永明、戴天鹤、郑勇、唐中贤、陈孔林、金明、谢亚、麻俊婷、方睿文(法定监护人代理,下同)、信德汇金、广远众合、万联广生、广州天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俊虬、邓晓娟、高美华、汪琴、唐中贤、金明、许学余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发行人股东立方投资、控股股东及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俊虬、邓晓娟、高美华、许学余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为2021年6月1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季俊虬和立方投资承诺: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人/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包含减持自有股份或通过立方投资减持股份),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减持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及本人通过立方投资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额的10%;本人/本公司减持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2、邓晓娟承诺: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额的3%;本人转让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

  3、高美华承诺: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额的1.5%;本人转让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

  4、联合持股5%以上的股东信德汇金、广远众合承诺:持股限售期结束后,信德汇金与广远众合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信德汇金与广远众合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019年9月16日,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况的,则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和有关方将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当公司或有关方正式公告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之前,或当公司和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启动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以及免除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下,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除独立董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和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一次该股价稳定措施。

  2、公司回购股份

  (1)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回购期限等。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回购公司股份。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批准。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关于股份回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且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①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其他条件;

  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违反上款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不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的义务。

  (3)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要约方式等。

  (4)回购股份的价格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公司单轮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5%;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15%。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6)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公司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公司可以终止回购股份。

  (7)回购股份的用途

  回购的股份将被注销,从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①公司未能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或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虽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增持股份的计划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

  ①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

  ②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将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④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3)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4)增持股份的价格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4、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本预案中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2)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

  ①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

  ②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将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④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3)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4)增持股份的价格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

  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按照预案的规定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今后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及其控制的企业立方投资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下同)、本人及本人配偶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公司、本人的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控制的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将来成立之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发行人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控制的立方投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将来成立之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

  5、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发行人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四、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出具《关于发行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措施的说明》,承诺将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2、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最大程度的保护发行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承诺

  季俊虬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将保证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3、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承诺

  立方投资、信德汇金、广远众合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之地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之地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单位将保证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4、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邓晓娟、高美华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之地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之地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将保证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等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回购数量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回购议案之日公司股份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公司的发行价格及新股数量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确认,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购回数量为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如截至购回提示性公告日公司股份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及股份数量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确认,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如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所为立方制药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所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会计师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因承诺人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承诺人能证明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非因承诺人过错造成的,可免除上述赔偿责任。

  六、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未履行股份锁定、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股东季俊虬、邓晓娟、高美华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持股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2、发行人股东立方投资、信德汇金、广远众合承诺: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持股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3、发行人股东李孝常、吴秀银、王清、许学余、张安、昂开慧、赵晓红、唐敏、孔德凤、汪琴、季永明、戴天鹤、郑勇、唐中贤、陈孔林、金明、谢亚、麻俊婷、方睿文、万联广生、广州天泽承诺:如果本人/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本单位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未履行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如在满足《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和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及时制订回购股份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或者董事会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而否决回购股份方案,则公司及对回购股份方案投否决票的董事应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说明情况和原因。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订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公司董事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承诺:如本人未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规定履行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义务,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相等于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本人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或其他用途。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邓晓娟、高美华、陈军、许学余、夏军、勾绍兵承诺:如本人未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本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薪酬,本人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或其他用途。

  (三)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3)由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4)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5)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季俊虬、邓晓娟、高美华、汪琴、唐中贤、金明、许学余承诺:本人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本人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主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在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其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4)本人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的,受以上条款的约束。

  3、发行人股东立方投资、信德汇金、广远众合承诺:本单位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本单位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主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在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其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4、发行人董事陈军、周世虹、杨模荣、刘守金承诺:本人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本人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本人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的,受以上条款的约束。

  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夏军、勾绍兵承诺:本人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本人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发行人股东李孝常、吴秀银、王清、张安、昂开慧、赵晓红、唐敏、孔德凤、季永明、戴天鹤、郑勇、陈孔林、谢亚、麻俊婷、方睿文、万联广生、广州天泽承诺:本人/本单位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1)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本人/本单位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2)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七、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监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也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2、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在医药工业方面,公司坚持以渗透泵控释技术平台为依托,打造渗透泵控释制剂产品群。通过产能扩建项目,突破公司产品规模化、国际化面临的生产瓶颈。整合上游原料药布局和下游销售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为患者提供具有临床价值的新产品。

  在医药商业方面,公司秉持“营销即服务”的经营准则,立足安徽省市场,坚持医疗终端配送、连锁药房零售并行,依靠现代化物流基地,发挥现有营销渠道上下游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药品供应、销售等环节的自动化、信息化。公司拟通过深耕区域市场、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等经营措施,将自身打造成为区域龙头医药商业企业。

  此外,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建立专业化的研发、运营和管理人才梯队,公司也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从而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3、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政策,并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同时,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季俊虬作出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拟进行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邓晓娟、高美华、陈军、周世虹、杨模荣、刘守金、许学余、夏军、勾绍兵做出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拟进行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15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2,316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2,316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231.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2,084.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23.13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21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立方制药”,股票代码“003020”,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316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12月1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12月15日

  3、股票简称:立方制药

  4、股票代码:00302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264.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16.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2,316.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fei Lifeon Pharmaceutical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6,948.00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9,26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季俊虬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2年7月16日

  股份公司设立时间:2010年8月30日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立方厂区

  经营范围: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软膏剂(含激素类)、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类)、原料药(多西他赛、非洛地平、二巯丁二酸、门冬氨酸鸟氨酸、佐芬普利钙、甲磺酸多沙唑嗪、二巯丙磺钠、丹皮酚、尿素、帕潘立酮、曲克芦丁、罗氟司特、盐酸哌甲酯)、凝胶剂、乳膏剂、中药前处理、中药饮片、提取车间、制药机械、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的生产、销售(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药品研发、技术转让;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除外);功能性化妆品的原料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医药中间体的生产、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的研发、生产、销售,药品与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行业分类应隶属于“F51 批发业”。

  电话:0551-65350370

  传真:0551-65350370

  互联网网址:http://www.lifeon.cn

  电子信箱:zqb@lifeon.cn

  董事会秘书:夏军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注:季俊虬间接持股部分系通过立方投资持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848.00万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公司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季俊虬直接持有发行人2,554.86万股股份,并通过立方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848.00万股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发行前63.37%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季俊虬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40302196111******,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次发行前季俊虬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2,554.86万股股份,并通过立方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848.00万股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发行前63.37%的股份。

  (二)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对立方制药的投资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2,132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注:“SS”表示国有股东,为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粤国资函[2019]893号)对万联广生持有的立方制药的股份性质进行了界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316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23.13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2、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6,613,707户,有效申购股数为105,664,778,000股,配号总数为211,329,556个,起始号码为000000000001,截止号码为000211329556。根据《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1,405.95617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31.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084.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197265356%,有效申购倍数为5,069.31386倍。

  本次网上发行余股48,071股,网下发行余股2,794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1,176,507.45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569.08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6771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5,902.03万元,具体如下:

  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此费用数值保留2位小数,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2.5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47,667.05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93元/股(以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1.01元/股(以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7年-2020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5143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2020年1-9主要财务信息和2019年1-12月经营预计

  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0〕6230号)。公司2020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2020年1-12月经营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以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与讨论分析”,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0年11月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公司无核心技术人员。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不存在需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事项,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立方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意担任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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