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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海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下午18:00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卢国建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128人调整为126人(其中第一类激励对象由75人调整为74人;第二类激励对象由53人调整为52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公告》(2020-016)。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董事卢国建、刘维明、齐凡、谭兰兰须回避表决。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12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向第一类共74名激励对象以50元/股授予211万股;同意向第二类共计52名激励对象以65元/股授予329万股。本次合计授予激励对象共126名,授予股份总数540万股。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国建先生的女儿卢菁女士。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卢菁女士为公司业务骨干,对公司产品开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卢菁女士本次获配股份数为20,000股,授予价格为65元/股,与公司同等职级员工的获配股份数及授予价格基本一致,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任职资格标准和薪酬管理制度,有助于促进公司业务骨干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以及公司长远发展。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董事卢国建、刘维明、齐凡、谭兰兰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15)。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4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海科技”)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下午18:30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与会的各位监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金锁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激励计划其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人数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128人调整为126人(其中第一类激励对象由75人调整为74人;第二类激励对象由53人调整为52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公告》(2020-016)。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别聘用的关键技术和业务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0年12月11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1日,并同意向第一类共74名激励对象以50元/股授予211万股;同意向第二类共计52名激励对象以65元/股授予329万股。本次合计授予激励对象共126名,授予股份总数540万股。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15)。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5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54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5.4%。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年12月11日。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海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0年12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向第一类共74名激励对象以50元/股授予211万股;同意向第二类共计52名激励对象以65元/股授予329万股。本次合计授予激励对象共126名,授予股份总数54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发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向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向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1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蔡一茂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2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10)。

  4、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向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年12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12)。

  5、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128人调整为126人(其中第一类激励对象由75人调整为74人;第二类激励对象由53人调整为52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1日,并同意向第一类共74名激励对象以50元/股授予211万股;同意向第二类共计52名激励对象以65元/股授予329万股。本次合计授予激励对象共126名,授予股份总数540万股。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形成对核心骨干人才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以2020年12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向第一类共74名激励对象以50元/股授予211万股;同意向第二类共计52名激励对象以65元/股授予329万股。本次合计授予激励对象共126名,授予股份总数540万股。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12月11日

  2、授予人数/数量/价格:本次合计授予激励对象共126名,授予股份总数540万股。其中向第一类共74名激励对象以50元/股授予211万股,向第二类共计52名激励对象以65元/股授予329万股。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5、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6、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本激励计划根据激励对象职位重要性及招聘难度、稀缺性、对公司关键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性等不同将激励对象分为第一类激励对象及第二类激励对象。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均为第二类激励对象;特别聘用的关键技术和业务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中包括第一类激励对象74人及第二类激励对象46人。

  3、以上激励对象包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国建先生的女儿卢菁女士。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卢菁女士为公司业务骨干,对公司产品开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卢菁女士本次获配股份数为20,000股,授予价格为65元/股,与公司同等职级员工的获配股份数及授予价格基本一致,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任职资格标准和薪酬管理制度,有助于促进公司业务骨干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以及公司长远发展。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别聘用的关键技术和业务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公司董事长卢国建先生19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91%。

  4、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1日,并同意向第一类共74名激励对象以50元/股授予211万股;同意向第二类共计52名激励对象以65元/股授予329万股。本次合计授予激励对象共126名,授予股份总数540万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即公司上市之日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对首次授予的54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2020年12月11日收盘价)-授予价格,其中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为每股21.86元,授予第二类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为每股6.86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芯海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暨激励对象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6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海科技”)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向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向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1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蔡一茂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2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10)。

  4、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向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年12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12)。

  5、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本激励计划其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128人调整为126人(其中第一类激励对象由75人调整为74人;第二类激励对象由53人调整为52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128人调整为126人(其中第一类激励对象由75人调整为74人;第二类激励对象由53人调整为52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激励计划其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128人调整为126人(其中第一类激励对象由75人调整为74人;第二类激励对象由53人调整为52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芯海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芯海科技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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