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25版)

  (上接C25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00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162.07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355.03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68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4565元(按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4.01元(按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86,21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0,331.8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5,878.1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1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12月9日止,公司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0,000.00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20,00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单位: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发行股数)为:3.44元/股。

  十、募集资金净额:475,878.12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5,574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6,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32,816,861,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557.90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600,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925325%,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9,576,884股,放弃认购数量23,116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4,40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4,40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3,116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38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816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

  2020年全年,公司主要经营数据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2020年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较2019年增长51.04%至63.37%,主要依据为:(1)公司新开发的品牌厂商项目在2020年下半年开始大量出货,带动公司营业收入增加;(2)品牌厂商的市场份额持续提升,公司产品在终端品牌厂商的应用也在持续扩大;(3)随着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好转,2020年下半年市场需求快速恢复。在营业收入较2019年增长的基础上,预计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也会随之增长。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期间,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2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021-6880 1584

  传 真:021-6880 1551

  保荐代表人:董军峰、贾兴华

  项目协办人:孙泉

  项目组成员:李重阳、冯晓松、周洋、吴乔可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董军峰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奇安信IPO、澜起科技IPO、仙琚制药IPO、华谊兄弟IPO、光线传媒IPO、中广天择IPO、上海贝岭并购重组、拓尔思并购重组、贝瑞基因借壳天兴仪表、慈文传媒借壳禾欣股份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

  贾兴华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影股份IPO、小康股份IPO、康耐特IPO、中信出版IPO、景兴纸业非公开、景兴纸业公司债、慈文传媒非公开、泛海控股非公开、泛海控股公司债、泛海控股中期票据、航天信息可转债、小康股份可转债、小康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一)关于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Liang Zhang承诺:

  ①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以下简称“首发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②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若本人所持首发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④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⑤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⑥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发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⑦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⑧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上述各项承诺。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赵国光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②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若本人所持首发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④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⑤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⑥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⑦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上述各项承诺。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晓冬承诺:

  ①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②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若本人所持首发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④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⑤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⑥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⑦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上述各项承诺。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4)宁波千碧富、宁波百碧富及宁波亿碧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其他股东或人员承诺

  (1)除Liang Zhang、赵国光、汤晓冬、宁波千碧富、宁波百碧富及宁波亿碧富外,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RUN YUAN I、RUN YUAN II、北京集成、元禾璞华、BICI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依据终局有效司法判决判定本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除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股5%以上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周震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④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⑤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⑥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⑦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⑧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上述各项承诺。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监事黄律拯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④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5)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丁霄鹏、郑涛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④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⑤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发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⑥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广平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本人所持首发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④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⑤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⑥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⑦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上述各项承诺。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7)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童伟峰、陈俊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发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8)公司员工章莉、方飞、霍允杰、朱嘉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Liang Zhang、赵国光、汤晓冬承诺:

  ①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承诺。

  ②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③在本人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若本人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宁波千碧富、宁波百碧富及宁波亿碧富承诺:

  ①本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承诺。

  ②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③在本合伙企业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仍控制本合伙企业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合伙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RUN YUAN I、RUN YUAN II、北京集成、元禾璞华、BICI承诺:

  (1)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承诺。

  (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在本企业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若本企业仍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依据终局有效司法判决判定本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根据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按照以下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本公司股价:

  (1)本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票;

  (3)本公司领薪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上述措施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本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本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本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回购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本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本公司股份将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本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此外,本公司还应承诺:

  ①本公司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本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领薪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发行上市时领薪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若本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③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0%。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票,实际控制人应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恒玄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本公司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本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实际控制人应继续按照上述内容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实际控制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票,而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承诺或采取相关措施,则本公司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本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本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为止。

  (3)本公司领薪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公司领薪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恒玄科技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恒玄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恒玄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本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本公司股份将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公司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本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公司领薪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增持本公司股票,如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本公司有权自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20%。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按照《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本公司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Liang Zhang、赵国光、汤晓冬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承诺人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按照《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承诺人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承诺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承诺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领薪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按照《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本人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本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本人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20%时为止。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铁科院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铁锋公司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预案》,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本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成本和费用控制,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升资金回报。

  2、本公司将增大对主营业务的投入,努力提升销售收入,增加即期净利润,缓解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投项目的建设与风控管理,科学有效的运用募集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客户对本公司产品的需要,增强本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符合本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4、严格执行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Liang Zhang先生、赵国光先生及汤晓冬女士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推出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确保符合《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分红方案,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高效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以对股利分配作出良好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及稳定性。

  (2)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以及盈利水平等因素,公司持续的产能扩张需求需要较大资金投入,同时由于生产规模扩张也带来了较大的流动资金需求,因此,预计公司将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及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如公司利润水平快速增长,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所需现金流量状况的基础上,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后,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分红方案、现金分红比例以及分配方式根据公司当年的具体经营情况、未来正常经营发展需要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拟定。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根据所处经济环境变化和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时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确保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4)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修改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议案,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提案中需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原因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股东大会审议分红规划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将进一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公司计划于上市后三年内,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增加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分配方式。以此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贯性。

  (7)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和用途

  公司目前及未来三年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公司持续的产能扩张需求需要较大资金投入,同时由于生产规模扩张也带来了较大的流动资金需求,因此,公司需要留存一定的现金以适应经营发展所需。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或者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2、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的《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程序,实施利润分配。

  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金额确定。

  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执行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程序,实施利润分配。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若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金额确定。

  若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七、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本次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以可行的方式针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Liang Zhang、赵国光和汤晓冬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八、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①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九、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确认和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系发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发行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0日内,发行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Liang Zhang、赵国光、汤晓冬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确认和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系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承诺人具有约束力,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承诺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因承诺人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宁波千碧富、宁波百碧富、宁波亿碧富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确认和承诺如下:

  承诺人在发行人本次科创板上市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均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承诺人具有约束力,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承诺人违反或未能履行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致使发行人及/或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承诺人将依法向发行人及/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确认和承诺如下:

  本人在发行人本次科创板上市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人具有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本人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本人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承诺之日起30日内,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认定因本人违反或未实际履行前述承诺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从发行人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发行人: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5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