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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建恒投资诉公司决议效力事项的进展公告(一)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0-09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诸暨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0681民初18569号),诸暨市人民法院对齐齐哈尔建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为案由起诉公司的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3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做出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判决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诸暨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诸暨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建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9)浙0681民初18569号)。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0-095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工行建华支行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建华医院借款合同纠纷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于2020年12月15日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

  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吿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4,969,028.2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24,969,028.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5日,逾期还款利息为2,340,659.13元;    3、请求判令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对其应付利息(含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7.83%计收复利;    4、请求判令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

  5、请求判令被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华医院”)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0090200020-2018年(建华)字00028号,约定建华医院向原告借款2,500万元,用于购买卫生材料、药品,借款期限为1年,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每笔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月期贷款基础利率(LPR),浮动幅度为91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次性向建华医院支付借款本金2,500万元,原告己经履行完毕出借款项的合同义务。    2019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新医疗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创新医疗公司为建华医院于2018年与原告签署的0090200020-2018年(建华)字00028号合同项下建华医院的2,500万元借款事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合同第9.2条约定,创新医疗公司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其同意原告扣划创新医疗公司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2019年8月5日,原吿提示建华医院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如到期不能归还,原告将把该笔贷款转入逾期贷款专户,按合同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2.18计收利息,并对欠息计收复利。2019年8月9日及14日,建华医院告知原告无法按期归还本息。故,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根据借款合同第10.2条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向建华医院出具《贷款合同提前到期通知》,通知建华医院该笔借款于2019年8月15日提前到期,建华医院应立即还款。

  2019年8月14日,原告分别向建华医院及创新医疗公司出具《扣收通知》及《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原告通过公证方式向建华医院送达,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创新医疗公司,并对电话录音进行电子数据保管公证。但建华医院未履行还款义务,创新医疗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

  根据借款合同第二部分第1.2条约定,按照约定借款利率计收逾期还款利息,并根据借款合同第二部分第10.3条约定,建华医院未按时还款的,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根据借款合同第一部分第3.4条约定逾期罚息利率为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

  三、关于公司与工行建华支行相关诉讼的其他情况

  工商银行建华支行于2019年8月16日下午从公司开立在工商银行建华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户号:0902020119245095490)强行扣划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在工商银行建华支行的到期信用贷款2,500万元本息。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8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募集资金账户异动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7)。

  公司于2020年1月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2020年12月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6民初42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工行建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划转款项24,969,028.26元至原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在其处的0902020119245095490账户内;

  2、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工行建华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4,969,028.26元自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4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即年利率0.3%计算的利息,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划转至0902020119245095490账户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划转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开始计息;

  3、驳回原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678元,由原告负担48,078元,被告负担168,600元。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一)》(公告编号:2020-088)。

  公司因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工行建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工行建华支行向上诉人支付款项24,969,028.26元自2019年8月16日自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1,052,964.72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9日);

  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利息差损失人民币元8,953,551.7元(以437,197,000元本金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被上诉人实际全部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与活期利率的差价计算至2020年4月23日);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工行建华支行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与工行建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0-092)。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聘请律师积极应诉,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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