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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终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编号:临2020-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拥有96.36%权益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简称“金银湖水泥”)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本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终审撤销一审判决。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损益产生影响。

  近日,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终47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2018年10月11日发布了《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披露了原告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石大公司”)与金银湖水泥、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起诉情况,经审理判决后,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发布了《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披露了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2018)闽04民初264号]:判决金银湖公司支付回购价款22,651,846元进行回购2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3.8MW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石大公司赔偿金银湖公司节能效益损失1,574,032元等。

  上述判决后,双方不服,均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向省高院提交《申请书》,以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履行能源服务合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起诉(或反诉)。

  二、裁定情况

  福建省高院于2020年10月29日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

  (二) 准许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 准许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撒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9,102元,减半收取99,551元,由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446元,减半收取5,223元,由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9,096元,减半收取209,548元,由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774元,由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负担99,551元,由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23元。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终审裁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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