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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大连崇达电路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0-08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基本情况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大连崇达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崇达”)增资10,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大连崇达的注册资本将由30,000万元增加至40,000万元人民币。

  2、履行审议程序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增资事项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本次增资事项不涉及投资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除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外,无需其他部门核准。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

  公司本次以现金方式对大连崇达进行增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大连崇达电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69238555R

  3、成立日期:2008年03月21日

  4、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5、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明西街11-2号-1-3层

  6、法定代表人:姜曙光

  7、经营范围:印制电路板加工、设计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行业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营业务:印制电路板的生产和销售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大连崇达100%股权

  10、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旨在满足大连崇达生产经营方面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大连崇达的经营能力,加快其业务发展,增强其竞争优势,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0-090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7号)核准,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发行了1,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亿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税)1,400万元的余额138,600万元,已于2020年9月11日汇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开立的存储专户,账号为74977400174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7-106号《验证报告》。

  2020年10月30日,为满足募集资金投入项目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决定对上述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崇达”)增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31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

  一、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珠海崇达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0年12月16日,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20年11月09日,专户余额如下表:

  

  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丁方“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新建电路板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丁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欢、李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甲方、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乙方如发现丁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丁方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20年12月2日,专户余额如下表:

  

  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丁方“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新建电路板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为乙方下属分支机构。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丁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欢、李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甲方、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乙方如发现丁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洲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20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如下表:

  

  上述专户仅用于丁方“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新建电路板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洲支行为乙方下属分支机构。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丁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欢、李波可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欢、李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甲方、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乙方如发现丁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崇达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崇达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崇达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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