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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0-072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50号)核准,公司于2016年6月向6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2,425,26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9.8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348,227.30万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787号)验证:截至2016年6月23日,中国动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348,227.3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175.3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338,051.97万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245,731.87万元(含补充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的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上公布的《中国动力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0-054)。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下属子公司中船重工黄冈贵金属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滨江商务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0年12月17日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管协议履行义务,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中船重工黄冈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滨江商务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0210078801000000605,截止2020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银系列产品生产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朱烨辛、冯新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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