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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徐州兴宁皮业有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4       证券简称:兴业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徐州兴宁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皮业”)于2020年12月16日收到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苏8601刑初5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诉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被告:

  被告单位:徐州兴宁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王某某、周某、邵某某

  3、案件基本情况: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兴宁皮业和被告人王某某、周某、邵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徐州兴宁皮业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二、案件判决情况

  2020年12月16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20)苏8601刑初52号】,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兴宁皮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4、被告人邵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5、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周某、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相关的活动。

  6、被告单位兴宁皮业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对公司生产方面产生的影响

  法院审理期间,兴宁皮业主动缴纳环境修复金人民币500万元并已改进生产工艺并制定了相关危险废物处理机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保存并移交给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理。上述案件未对兴宁皮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对兴宁皮业所处罚金等情况,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合并净利润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说明

  1、根据上述判决及涉及的主体情况,公司判断,上述情形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兴宁皮业和其他涉案被告不会对该刑事判决提起上诉,并将深刻反思本次案件的教训,后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

  3、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判决的后续进展情况,如涉及披露要求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苏8601刑初52号】。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 002674       证券简称:兴业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3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兴业科技”,证券代码“002674”)于2020年12月14日、12月15日、12月16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对重点问题的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自查并核实,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内部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其中持股5%以上股东吴国仕先生计划在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2,918,6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在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5,837,2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8,755,8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持股5%以上股东荣通国际有限公司持有兴业科技22,319,500股,计划在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2,918,6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目前上述两位股东正处于减持期间。

  7、公司全资子公司徐州兴宁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收到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苏8601刑初52号】,依照该判决书全资子公司徐州兴宁皮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徐州兴宁皮业有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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