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84          证券简称:鲁银投资         编号:临2020-0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青岛豪杰”)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11130万元及相关损失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本诉讼系原告与股权转让前的青岛豪杰间的纠纷事项,若最终认定青岛豪杰负有偿付义务,公司将根据相关约定,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要求赖积豪先生承担因该诉讼事项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以下简称“原告”)因与青岛豪杰存在纠纷,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情请参见公司发布的2020-025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7民初122号),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支付探矿权转让款1113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11300000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03300元,由被告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依法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青岛豪杰正在积极准备上诉材料。目前尚无法判定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根据公司受让赖积豪先生持有的青岛豪杰55%的股份时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与矿产资源开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协议生效之前的青岛豪杰包括但不限于因工程需要所需承担的全部债务、以及由此孽生的债务及或有负债由赖积豪先生承担,公司和股权转让后的青岛豪杰不承担任何偿付义务;若赖积豪先生未能履行此偿付义务而追诉到青岛豪杰,则由其所持有的青岛豪杰的相应股权及分红进行等额偿付。”本诉讼系原告与股权转让前的青岛豪杰间的纠纷事项,若最终认定青岛豪杰负有偿付义务,公司将根据上述约定,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要求赖积豪先生承担因该诉讼事项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2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