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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14日,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美芝股份”)董事会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7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及相关方就《关注函》中所涉及的有关事项逐一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完成了书面回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问题1:

  李苏华表决权放弃的期限为公司股份过户至广东怡建名下之日起,至李苏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或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决权放弃协议》或佛山市南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放弃实际控制人地位之日(以较早发生的为准)止。

  请你公司说明李苏华表决权放弃、放弃的期限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表决权放弃是否存在对价,如是,请详细说明对价情况;如否,请补充说明零对价放弃表决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请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李苏华表决权放弃、放弃的期限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32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民法总则》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事主体对于股东表决权这项民事权利,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予以放弃,同时对放弃的期限作出灵活约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亦有关于放弃股份表决权的相关规定(第17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及李苏华出具的声明函,本次表决权放弃的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至广东怡建名下之日起,至李苏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或李苏华与广东怡建一致同意终止《表决权放弃协议》或佛山市南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放弃实际控制人地位之日(以较早发生的为准)止,且不短于18个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的意见:

  律师认为,李苏华作为美芝股份股东,其放弃表决权以及对于放弃表决权的期限安排符合《公司法》《民法总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零对价放弃表决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根据公司提供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李苏华,本次放弃表决权不存在相应对价,也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尽管李苏华放弃部分表决权未获得任何对价,但本次控制权变更是考虑公司未来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后作出的决定,李苏华通过转让股份及放弃部分股份的表决权的一揽子安排,将公司控制权转移给资源整合更强、具有国资背景的由佛山市南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广东怡建。广东怡建承诺积极支持公司的全面业务发展,在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金额累计达到60.00亿元之前,广东怡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公司在广东怡建的控股、佛山市南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实际控制下预期未来有更好的发展,李苏华持有公司的股份依旧享有分红权等其他权能,仍然可以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股份的财产价值并未减损,故李苏华本次零对价放弃其持有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具有合理性。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的意见:

  律师认为,李苏华本次放弃表决权不存在相应对价,也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李苏华本次零对价放弃其持有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具有合理性。

  问题2:

  请你公司详细披露截至目前李苏华、上海天识在股份锁定和减持方面所作出的承诺,并结合承诺履行和股票质押冻结情况等,说明本次控制权变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截至目前李苏华、上海天识在股份锁定和减持方面所作出的承诺

  (一)李苏华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二)上海天识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二、结合承诺履行和股票质押冻结情况等,说明本次控制权变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一)承诺履行不影响本次控制权变更

  1、豁免承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李苏华与上海天识申请豁免的股份锁定承诺为其自身关于延长锁定期、降低减持比例的承诺,属于自愿性承诺,不涉及法律规定的股份锁定承诺,李苏华作为公司董事长,所持股份锁定及转让仍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美芝股份已于2020年12月2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豁免相关方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李苏华、上海天识关于锁定期届满后限制减持数量的自愿性承诺,以及李苏华关于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间接持股的自愿性承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承诺履行不影响本次控制权变更

  李苏华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承诺中,正在履行的如下:

  

  上海天识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承诺中,正在履行的如下:

  

  综上所述,李苏华、上海天识在股份锁定和减持方面所作出的承诺履行不影响本次控制权变更。

  (二)股票质押不影响本次控制权变更

  广东怡建、李苏华及上海天识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分两笔支付,第一笔约5.6亿元将先存入广东怡建和各质权人相应分别约定的共管账户,在标的股份过户到广东怡建名下,且美芝股份发布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佛山市南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公告之日起,上述共管账户的资金转为本次股份转让的第一笔转让价款,由共管银行直接划转至质权人用于偿还李苏华、上海天识原股票质押担保的债务。

  综上,部分转让价款将用于偿还原股票质押担保的债务,从而解除股票质押,即股票质押不影响本次控制权变更。

  (三)股票冻结不影响本次控制权变更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结果,李苏华所持公司合计9,527,352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5.36%。经访谈李苏华,目前尚未收到与上述司法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公司经李苏华先生确认后,进一步拨打12368(全国法院系统公益服务热线)电话查询得知,其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具体原因系相关主体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诉前保全冻结案号为(2020)粤03财保136号,申请人为深圳市顺百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全金额为171,492,333.38元,保全法院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司法冻结系其个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其表示正在与相关方沟通调解。

  根据本次股权交易方案,李苏华将转让所持公司12,619,340股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0.34%,转让后剩余的股份数量大于被冻结的股份数量,即股票冻结不影响本次控制权变更。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的意见:

  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履行和股票质押、冻结等情况不会对本次控制权变更造成法律障碍。

  问题3:

  请你公司结合广东怡建的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补充说明广东怡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业务是否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如是,请说明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

  一、广东怡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一)广东怡建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广东怡建成立于2020年 9月,主营业务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广东怡建作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而专门成立的主体,成立于2020年9月,目前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公司主要为交通运输机构、文化产业、金融地产、政府机构、大型总承包公司、高端星级酒店集团等客户提供跨领域全方位的综合工程服务,主营业务包括装饰装修、装饰设计及材料销售三类。

  因此,广东怡建及与公司业务差异较大,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广东怡建关联方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广东怡建的关联方企业主要为控股股东南海城建投及其控制企业。

  广东怡建控股股东南海城建投是佛山市南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营业务为城市建设投资、融资、管理、公建物业投资及营理、资金运营。

  截止本回复出具之日,南海城建投所控制的其他主要子公司情况如下:

  

  综上,南海城建投及其关联方未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联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广东怡建及其控股股东南海城建投均已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广东怡建及其控股股东南海城建投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承诺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关系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承诺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控制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包括承诺人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4、无论何种原因,如承诺人(包括承诺人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承诺人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承诺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5、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广东怡建实际控制人佛山市南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亦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佛山市南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将采取合法和有效的措施,促使广东怡建、南海城建投及广东怡建和南海城建投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新增从事和美芝股份相同的业务,以避免新增和美芝股份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问题4: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控制权变更后广东怡建对上市公司业务的整合安排。

  回复:

  广东怡建已于详式权益变动书披露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暂无主营业务调整、重组计划等整合安排。

  广东怡建已于详式权益变动书“第五章 后续计划”中披露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暂无主营业务调整、重组计划等整合安排,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5: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可能影响控制权转让的情形,本次控制权变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苏华及与股东上海天识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

  (一)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苏华及股东上海天识无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公司通过查询财务账簿往来款余额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公司征信报告,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苏华及股东上海天识无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不影响本次控制权转让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苏华及股东上海天识已出具声明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苏华先生及股东上海天识已经出具声明,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利用公司为本人/本企业担保等可能影响本次控制权转让的情形。本人/本企业亦不存在其他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若本人/本企业存在上述行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对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本企业承诺不因持公司股份比例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二、财务顾问及公司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财务顾问及公司律师访谈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苏华,并通过翻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公司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查阅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的2017年-2019年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核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苏华及原股东上海天识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财务顾问及公司律师认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苏华及原股东上海天识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本次控制权变更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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