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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17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22日下午13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群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其中公司董事张坚荣先生、独立董事刘亚萍女士、独立董事池国华先生、独立董事徐关寿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及市场发展前景,经过谨慎研究将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延期。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投向、项目基本实施内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完成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因公司经营战略安排及个人岗位调整,张长胜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张长胜先生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其他岗位上任职。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徐群辉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刘远燕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完成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5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17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22日下午15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戴金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23日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二、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个人履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被聘任的财务总监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远燕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全体独立董事:刘亚萍     池国华     徐关寿

  2020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7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年产6,600吨环保型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配套物流项目”、“年产4000吨N-(1-乙基丙基)-3,4-二甲基苯胺、2500吨1,3-环己二酮、500吨N-异丙基-4-氟苯胺、配套600Nm3/h氢气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加氢车间技改项目’)”和“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议案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04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33元,共计募集资金429,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2,608,1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2018]4607号《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进度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募投项目在前期虽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实际推进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当前实际建设情况,本次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1、“年产6,600吨环保型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配套物流项目”

  公司在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时,为了充分保证技术和生产工艺的先进性、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制剂产品市场竞争力,对本项目的工艺先进性及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上述实际需要,公司秉承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原则,将本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其中一期项目年产2800吨杀菌剂(悬浮剂)生产线主体工程及配套环保设施已于2019年9月建成并投入试生产,通过实施生产过程的连续化和生产管理的智能化,生产效率得到有效提升。二期工程目前尚处于规划实施状态。为提高募投资金利用率,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以及市场需求,公司拟有计划、分步骤逐步投入该项目,经过审慎研究决定将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0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2年12月31日。

  2、“加氢车间技改项目”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年产4000吨N-(1-乙基丙基)-3,4-二甲基苯胺、2500吨1,3-环己二酮、500吨N-异丙基-4-氟苯胺、配套600Nm3/h加氢车间技改项目。

  近年来随着农化市场竞争加剧、安全环保提升力度不断加大,为了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技术工艺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优化,并提高了该项目新车间的设计、建设标准,优化后的项目实施复杂度提升,在技术论证、设备选型、车间设计等方面时间周期较原计划有所延长,基于审慎性原则,决定将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0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2年6月30日。

  3、“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营销培训中心、建设物流仓储配送及终端服务体系和构建营销ERP(CRM)信息管理系统。

  本项目受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各地实施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人员流动及物流受限,工程项目的施工在一段时间内处于停滞状态。逐步复工复产后,仍有部分施工人员、物资和设备无法按时进场,导致项目施工进度无法按时推进,因此项目建设进度晚于预期,无法在原定时间内完工。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基于审慎性原则,决定将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0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1年12月31日。

  五、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的需要和战略规划。从长远来看,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六、审议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拟将“年产6,600吨环保型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配套物流项目”、“加氢车间技改项目”和“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延期是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该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农股份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属于变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调整。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完成事项无异议。七、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完成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8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张长胜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经营战略安排及个人岗位调整,张长胜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张长胜先生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其他岗位上任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张长胜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长胜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对张长胜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徐群辉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刘远燕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刘远燕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3日

  附:简历

  刘远燕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12月出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泰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总账主管,杭州伊顿施威特克电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常州伊顿森源开关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伊顿电气亚太区财务经理,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20年9月加入本公司财务部。刘远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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