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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2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22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公司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屈大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191,606,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90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9名,代表股份79,170,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关于修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69,171,4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68%;1,606,23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0股,反对1,606,237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王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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