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31版)
回复:(1)公司主要政府补助的发放主体、发放原因、相关政府补助是否附生效条件、收到及入账时间、计入当期损益的合规性:
报告期内,公司获得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所获取的政府补助主要包括:①因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产业而获得的补助(按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取得);②因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及改造等获得的补助;③因符合地方政府地方性扶持政策而获得的补助。公司根据相关政策获取的政府补助,主要用于LED路灯系列等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创新产品示范应用项目以及扶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等。
对于收到的政府补助,公司根据补助内容及性质,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照所建造、研发或购买的资产使用年限分期计入其他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其他收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2019年度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1,709.58万元,其中,由递延收益按规定摊销计入其他收益金额为1,189.61万元,当期收到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计入其他收益金额519.97万元。公司认为,对2019年度收到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对于单笔大额政府补助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4号: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公告格式》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获得可能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补助适用本格式。上述政府补助,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定义并确认的政府补助;上述重大影响,是指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4,891.37万元,2019年度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总额为519.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比例为0.42%,未达到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标准,因此报告期公司无需对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会计师回复:
(一)政府补助事项
公司所获取的政府补助主要包括因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产业而获得的补助,因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及改造等获得的补助,因符合地方政府地方性扶持政策而获得的补助。公司根据相关政策获取的政府补助,主要用于LED路灯系列等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创新产品示范应用项目以及扶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
对于收到的政府补助,公司根据补助内容及性质,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照所建造、研发或购买的资产使用年限分期计入其他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其他收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其他收益。报告期,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1,709.58万元,其中,由递延收益按规定摊销计入其他收益金额为1,189.61万元,当期收到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计入其他收益金额519.97万元。
(二)主要审计程序
1、 检查政府拨款文件、银行收款回单等支持性文件,对政府补助的时点、发放主体、发放原因、是否附生效条件等内容进行核实;
2、分析政府补助的用途,评价管理层对政府补助分类的判断是否恰当;
3、检查公司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公司的会计政策;
4、复核公司政府补助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
5、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信息,并与公司记录核对。
(三)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要求,未发现存在未履行信息披露相关义务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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