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第一次解除限售 (1)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2017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2)2019年税前每股分红高于0.15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2017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第二次解除限售 (1)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2017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2)2020年税前每股分红高于0.15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2017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第三次解除限售 (1)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2017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2)2021年税前每股分红高于0.15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2017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考核
结果
合格不合格 标准
等级
优秀
(A)
良好
(B)
一般
(C)
差
(D)
标准
系数
100%100%70%0
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2020-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2,109,940股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8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3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4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18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6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33万股,授予日为2018年12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3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19年1月15日,公司发布《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已于2019年1月10日完成160名激励对象633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
8、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6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12月12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6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进行第一个解除限售,共计2,109,94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9、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
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达成情况
注: 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7,701,060,175.50元。
三、 符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16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总数为2,109,940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297%。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1月11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109,940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发生《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160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激励对象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未违反有限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按照《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16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次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股份为2,109,940股。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160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160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2,109,940股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华鲁恒升已履行了本次解锁现阶段需要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尚待由华鲁恒升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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