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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0-09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于近日收到昆明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应诉通知书》(昆仲受字(2020)10652号)和《举证通知书》(昆仲受字(2020)10652号),昆明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的与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

  二、本次仲裁有关的基本情况

  1、本次仲裁有关当事人

  申请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通基金—定增宝安全垫11号资产管理计划)

  被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内容及依据

  仲裁事实和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3日签署了《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申请人认购了被申请人于2017年初非公发行的A股股票14,868,450股,其中申请人代表管理的财通基金-定增宝安全垫11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了171,017股,每股价格16.71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将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富乐采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及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未按规定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五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且上述行为已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查实和确认;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亦违反了《认购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甲方的义务第1点和第2点,被申请人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申请人(代表管理的财通基金-定增宝安全垫11号资产管理计划)受到了严重的损失,被申请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因自身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投资差额损失共计人民币1,066,237.19元;

  2.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合计人民币3,618.50元;

  3.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产生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069,855.69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LPR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人民币178,926.77元;

  4.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诉通知书》(昆仲受字(2020)10652号);

  2、《昆明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昆仲受字(2020)10652号)。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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