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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川物联”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秦川物联2020年7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赵波、李杨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0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2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赵波、李杨、厉胜磊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三会治理、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经营场所;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3、查阅并复印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并复印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的资料;

  5、查阅并复印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6、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8、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自2020年7月上市以来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资料,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自2020年7月上市以来的公开披露文件、投资者调研记录,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支持文件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公司账户情况,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取得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明细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同以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生产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市以来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秦川物联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秦川物联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及时安排保荐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相关访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自2020年7月上市以来,秦川物联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保荐代表人:

  赵波                     李杨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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