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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0-09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64号)核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3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78元,募集资金总额377,5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8,661,213.21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8,878,786.79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已于2020年11月30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35-00010号)。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川区万头奶牛养殖循环产业园项目的实施主体甘肃瑞嘉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嘉牧业”)进行增资,增资额为人民币328,945,000.00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12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208,945,000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持续督导机构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2020年1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账户名称:甘肃瑞嘉牧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101472000641778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人民币328,945,000元

  募集资金用途:金川区万头奶牛养殖循环产业园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瑞嘉牧业(甲方)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乙方)、华龙证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1472000641778,截止2020年12月24日,专户余额为328,945,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金川区万头奶牛养殖循环产业园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培爱、胡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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