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0-194
控股股东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提供的《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终结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确认书》主要内容
2020年6月15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根据爱康实业的申请,作出(2020)苏058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爱康实业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0)苏0582破13号决定书,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担任爱康实业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0年9月21日,法院召开爱康实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而后,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苏0582破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爱康实业重整程序。
进入重整执行阶段后,管理人和爱康实业互相配合,稳步推进破产重整执行阶段的各项工作。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中规定执行完毕标准监督爱康实业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就投资人资金到位过程及结果、债权清偿(提存)过程及结果、重整方承诺函编制及送达相关债权人的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全面的监督,爱康实业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鉴于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交了《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法院已就爱康实业重整执行期终结事宜进行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的监督职责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终止。自2020年12月25日起,由爱康实业独立自主管理其全部财产和事务,管理人将爱康实业公章移交至爱康实业。
关于爱康实业破产重整事宜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5月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爱康实业单一法人实体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2020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2020年9月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作为债权人(或有)对爱康实业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2)、2020年9月2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8)及2020年11月2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暨控股股东之股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存在以担保物为爱康实业提供抵质押担保或为爱康实业提供信用担保的情形,目前担保债权余额为4.18亿元。
(二)公司现对于爱康实业的债权系因反担保而形成的或有债权,鉴于公司目前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爱康实业的反担保责任尚未触发,结合爱康实业《重整计划草案》之内容,本次公司暂以“保留选择权”受偿。
(三)若后续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可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受偿选择,参与爱康实业的破产分配。届时,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和股东会之表决权限,决定是否需将受偿选择事宜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另行审议。
(四)根据爱康实业提供的数据,截至目前爱康实业根据其重整计划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代偿部分债务合计金额约为0.86亿元。爱康实业已就其中85,754,382.30元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了追偿协议,约定了关于追偿权行使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代偿部分债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3)、2020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代偿部分债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1)及2020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代偿部分债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86)。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终结确认书》。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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