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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接C25版)

  (上接C25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进行适当调整,提名适格人士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述规定,依法依规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力帆股份《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适应本次权益变动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进一步保持并完善力帆股份治理结构。如果根据力帆股份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河汇不存在对力帆股份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江河汇将按照力帆股份《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监督力帆股份依法合规保障员工的权益。后续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江河汇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河汇不存在对力帆股份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明确计划。后续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江河汇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河汇不存在对力帆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后续如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江河汇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后,力帆股份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力帆股份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江河汇在作为力帆股份产业投资人期间,为保证与力帆股份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相互独立,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持与力帆股份之间的人员独立

  1、力帆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力帆股份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继续保持力帆股份人员的独立性。

  2、力帆股份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公司之间保持完全独立。

  (二)保持与力帆股份之间的资产独立

  1、力帆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力帆股份的控制之下,并为力帆股份独立拥有和运营。

  2、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力帆股份的资金、资产。

  (三)保持与力帆股份之间的财务独立

  1、力帆股份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力帆股份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

  3、力帆股份开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公司共享一个银行账户。

  4、力帆股份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力帆股份的资金使用调度。

  5、力帆股份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处兼职或领取报酬。

  6、力帆股份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持与力帆股份之间的机构独立

  1、力帆股份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力帆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持与力帆股份之间的业务独立

  1、力帆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力帆股份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二、同业竞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仅为20%,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对上市公司不具有实际控制权,所享有的表决权不足以对上市公司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作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产业资本参与方,旨在向力帆股份提供优质产业资源,推动上市公司的战略转型,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和发展。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江河汇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为规范并减少江河汇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江河汇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不利用自身对力帆股份的表决权,谋求力帆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谋求与力帆股份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本公司将杜绝非法占用力帆股份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力帆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违规向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公司不与力帆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力帆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1)督促力帆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力帆股份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力帆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力帆股份利益的行为。”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江河汇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其他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力帆股份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江河汇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过重大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江河汇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若未来拟更换上市公司在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江河汇将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江河汇没有对力帆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

  江河汇成立于2020年10月29日,成立时间较短,仅对上市公司进行单一项目投资,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尚无相关财务数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江河汇控股股东迈捷投资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单体)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徐志豪

  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0年12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徐志豪

  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25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决策文件;

  4、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合约、协议文件、重整计划;

  5、法院出具的裁定书;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7、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最近一期财务资料;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最近五年无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15、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法定代表人:徐志豪

  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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