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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2020-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基本账户中2000万元资金解除冻结。

  ●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昆吾九鼎与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卢龙管委会”)、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顺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结果:解除合同、长顺建设与昆吾九鼎支付卢龙管委会违约金306.39万元、驳回卢龙管委会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后,卢龙管委会未在上诉期内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经昆吾九鼎与相关银行主动核对,因本案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解除冻结。

  ● 本次解除冻结资金事项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一、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基本情况

  2019年3月,昆吾九鼎收到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3民初104号。昆吾九鼎基本账户2000万元被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和2019年4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时公告,编号:临2019-018和2019-020。

  2020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九鼎投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0-039),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昆吾九鼎与卢龙管委会、长顺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解除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的《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绿色化工园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项目合同>》;2、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约金306.39万元;3、驳回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账户资金解除冻结情况

  一审判决后,卢龙管委会未在上诉期内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昆吾九鼎依据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履行了应由昆吾九鼎和长顺建设共同承担的全部判决义务,并向法院提交了解除查封的申请。同时,经昆吾九鼎与相关银行主动核对,因本案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解除冻结。

  三、账户资金解除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日,昆吾九鼎因本案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

  2、本次解除冻结资金事项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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