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关联方等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112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

  (1)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受让苏州工业园区国创宁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国创”)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产业投资基金”)1.78%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3,851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受让浙江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巽能”)持有的宁柏产业投资基金1.78%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3,851万元人民币。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回避事宜:上述关联交易经公司二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侯光焕先生、张立国先生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至本次关联交易前,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及其金额均为0。

  ●上述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权限为董事会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一、交易概述

  (一)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受让苏州工业园区国创宁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国创”)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产业投资基金”)1.78%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3,851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已于2020年12月25日签署。

  (二)公司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受让浙江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巽能”)持有的宁柏产业投资基金1.78%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3,851万元人民币。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已于2020年12月25日签署。

  (三)2020年12月25日,公司二届十八次董事会、二届十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苏州工业园区国创宁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的议案》《关于受让浙江巽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的议案》。

  鉴于交易对方之一苏州国创的主要合伙人是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公司董事侯光焕先生、张立国先生在百年人寿的控股子公司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苏州国创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事项构成了公司与苏州国创的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侯光焕先生、张立国先生已对该项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四)至本次关联交易前,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及其金额均为0。

  (五)本次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独立董事秦海岩先生、郑晓东先生和陈进进先生均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召开的二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了《关于受让苏州工业园区国创宁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的议案》,关联董事(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条规定的关联董事的第(六)种情形)侯光焕先生、张立国先生回避表决后,与会非关联董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于2020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

  (三)公司独立董事秦海岩先生、郑晓东先生和陈进进先生对关联事项议案出具了书面独立意见。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权限为董事会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关联方及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关联交易方苏州国创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2、苏州国创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苏州国创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与公司有相关利益安排的情形,不存在与第三方有其他影响公司利益安排的情形。

  3、苏州国创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二)非关联交易方浙江巽能科技有限公司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2、股东情况

  

  3、交易对方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4、交易对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三)其他当事人情况介绍

  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签署方之一张辉、姜凡系浙江巽能的股东。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为寻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投资机会以及为公司储备和培育优质项目资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召开的一届十五次董事会同意公司出资2,000万元,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设立宁柏产业投资基金;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的二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议案》。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6日、2018年10月27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6月21日、2019年10月29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宁柏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公告和受让宁柏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份额的相关公告。

  (一)基本情况

  

  (二)基金结构

  1、本次受让前基金结构

  

  2、本次受让后基金结构

  

  (三)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注:宁柏产业投资基金尚未实现盈利,系宁柏产业投资基金目前所投资项目尚在建设期,尚未全部完工投产形成收入所致。随着投资项目的逐步完工投产、并网发电,宁柏产业投资基金将逐步实现盈利。

  (五)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以实缴出资额为基础,按转让方资金使用成本并参照金融机构对非国有企业的同期贷款利率,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协议价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将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协议,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5日与苏州国创、浙江巽能分别签署了《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公司已就受让合伙企业份额过户、交割的情况作出了适当的保护公司利益的合同安排。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支付交易款项。

  (一)与苏州国创签署的《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签署方:

  甲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嘉泽新能”或“受让方”)

  乙方:苏州工业园区国创宁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国创”或“转让方”)

  丙方: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开弦”或“普通合伙人”)

  丁方: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宁夏宁柏”或“合伙企业”)

  第一条 合伙份额转让

  1.1 受限于本协议第?1.3款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部分实缴出资3,851万元(下称“标的合伙份额”占合伙企业全部出资份额的比例为1.78%)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以实缴出资3,851万元为基础,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为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转让价格”)(下称“本次份额转让”)。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后,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附件二所示。

  1.2 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交易安排如下:

  1.2.1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且于本协议第1.3款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转让方的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苏州工业园区国创宁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户行:浦发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901 0078 8015 0000 0556

  1.2.2 收到上述转让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合伙企业应,且宁夏开弦应促使合伙企业就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经工商登记的出资情况应与本协议附件二保持一致)。转让方、受让方应配合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签署相关工商变更文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合伙企业应向受让方交付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变更后的合伙人名册。

  1.2.3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自宁夏开弦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合伙企业应,且本协议各方应配合合伙企业就本次份额转让在中基协完成变更登记。

  1.2.4  受让方、转让方完全知悉合伙协议的所有约定,并同意在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其作为宁夏宁柏的有限合伙人,应继续遵守和履行宁夏宁柏现行合伙协议。

  1.3 本次份额转让以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被受让方以及宁夏开弦书面豁免之日为前提:

  (1) 各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取得全部适用法律所需的内部和外部审批,且本协议已经生效。

  (2) 丙方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已基于其独立自主判断,根据合伙协议第10.2.2款作出同意本次份额转让的书面决定,且已将本次份额转让通知合伙企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3) 各方已根据宁夏开弦的要求,适当签署本协议【附件三】中列示的文件,且基于宁夏开弦的独立判断,办理本次份额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在中基协完成基金备案手续不存在任何实质性障碍。

  (4) 于本协议签署日,各方在交易文件项下所做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完整的、正确的和不存在误导性的。

  (5) 于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没有违反其在交易文件中所作的任何约定、陈述与保证或承诺,且未发生或可预见将要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交易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的事件。

  各方同意,若上述先决条件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成就或被受让方及宁夏开弦书面豁免,则受让方及/或宁夏开弦有权要求终止本次份额转让,解除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本款约定不影响相关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主张违约及赔偿责任。

  1.4  各方同意,自工商变更登记日起,标的合伙份额在合伙协议项下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承继。自工商变更登记日起,受让方、转让方及合伙企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二】约定的实缴出资比例,根据合伙协议享有合伙企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各方分别向其他方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

  2.1.1 组织和资信:(若签署方为机构)其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合伙企业,(若签署方为自然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拥有所有必要的法人权力和职权或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其资产并开展其目前从事的业务;

  2.1.2 授权及有效性:其拥有签署交易文件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全部必要的组织权力和职权或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签署、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或对交易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得到了所有必要法人行动的合法授权;其签署交易文件均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同意;一经合法签署,交易文件将构成其合法、有效有约束力且可以强制执行的义务;

  2.1.3 无冲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不会与以下文件冲突,或者导致对以下文件的违反:(i)其章程文件;(ii)其签署的或者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政府批准;或者(iii)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2.1.4 配合完成变更登记:就本次份额转让,各方承诺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在中基协的备案变更手续提供积极和必要的配合,包括各方适当签署【附件三】中列示的文件,以及经政府监管部门及/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宁夏开弦要求的其他文件。为履行本协议第?2.1.4项下义务,一经宁夏开弦提出书面要求,各方应于10个工作日或宁夏开弦书面要求的时间内,将适当签署后相关文件提交宁夏开弦。

  2.2    乙方进一步向其余各方做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2.2.1 本协议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股权结构的描述系真实、完整及准确的;

  2.2.2 乙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全部份额为其自身真实享有,不存在与第三方之间的委托持股、信托、代持等安排;该等合伙份额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不会被查封或冻结,亦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2.2.3 不存在任何法律、法令、行政程序或任何监管部门行为,可能导致其无法在本协议签署后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2.2.4 不存在任何由其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关于其持有(无论是直接持有还是间接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或任何合伙份额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转让或质押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或类似法律文件。

  2.2.5 乙方同意,其在本协议及交易文件中的所有陈述、保证、承诺、义务和责任均为连带的。

  第三条 保密

  3.1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另有要求,各方均应就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对于各方因项目需要接触本协议的董事、经理、职员、顾问、律师等人员,各方应确保该等人员均应附有相同的保密义务。

  3.2 前款保密义务在交易文件履行完毕或提前终止或解除后两(2)年内继续有效。

  第四条 违约及赔偿

  4.1 如果一方当事人(“补偿方”)在本协议项下或依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约定有任何不实之处,或对其有任何违反或不履行的情形发生,并由此而导致另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偿方”)直接或间接地蒙受损失,则补偿方同意向受偿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4.2 在不影响第4.1款一般适用的情形下,若转让方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义务且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按日支付以其全部应付未付转让价款为基准的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除按本款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金之外,转让方还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并要求受让方将标的合伙份额转回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按前款完成恢复原状的行动后,转让方应无息向受让方退回其已收到的全部转让价款。

  4.3 在不影响第4.1款一般适用的情形下,若受让方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义务且转让方无经受让方书面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按日支付以其已收到的转让价款为基准的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仍不配合的,除按本款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金之外,受让方还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并要求转让方退回其已收到的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其他

  5.1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5.1.1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 各方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 受让方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同意本次份额转让的决议。

  5.1.2 对本协议的一切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5.1.3 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可以终止本协议。

  5.2 完整协议;可分割

  5.2.1  本协议构成各方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之全部协议,并取代以前它们之间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之全部讨论、谈判和协议。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或基金本案签署的法律文件与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为准。本协议与其他交易文件有冲突的,除非另有约定,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5.2.2  如果本协议有任何一条或多条规定根据任何法律或法规在任何方面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应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或损害;届时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限度内,达成与本协议在商业实质上尽可能相似的条款以取代被适用法律法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并据此履行。

  5.3 费用

  各方应各自承担其为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其在本协议所述交易中应承担的税费。

  5.4 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在争议产生后十五(15)日内,各方仍未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争议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与浙江巽能签署的《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签署方:

  甲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嘉泽新能”或“受让方”)

  乙方:浙江巽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巽能”或“转让方”)

  丙方:丙方一与丙方二合称为丙方

  丙方一:张辉

  丙方二:姜凡

  丁方: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开弦”或“普通合伙人”)

  戊方: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宁夏宁柏”或“合伙企业”)

  第一条 合伙份额转让

  1.1 受限于本协议第?1.3款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部分实缴出资3,851万元(下称“标的合伙份额”占合伙企业全部出资份额的比例为1.78%)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以实缴出资3,851万元为基础,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为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转让价格”)(下称“本次份额转让”)。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后,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附件二所示。

  1.2 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交易安排如下: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且于本协议第1.3款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转让方的指定账户信息以受让方书面通知为准。

  1.2.1 收到上述转让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合伙企业应,且宁夏开弦应促使合伙企业就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经工商登记的出资情况应与本协议附件二保持一致)。转让方、受让方应配合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签署相关工商变更文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合伙企业应向受让方交付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变更后的合伙人名册。

  1.2.2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自宁夏开弦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合伙企业应,且本协议各方应配合合伙企业就本次份额转让在中基协完成变更登记。

  1.2.3  受让方、转让方完全知悉合伙协议的所有约定,并同意在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其作为宁夏宁柏的有限合伙人,应继续遵守和履行宁夏宁柏现行合伙协议。

  1.3 本次份额转让以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被受让方以及宁夏开弦书面豁免之日为前提:

  (6) 各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取得全部适用法律所需的内部和外部审批,且本协议已经生效。

  (7) 丁方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已基于其独立自主判断,根据合伙协议第10.2.2款作出同意本次份额转让的决定,且已将本次份额转让通知合伙企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8) 丙方一已与合伙企业及项目公司分别签署附件三所附的、戊方认可的担保合同。

  (9) 各方已根据宁夏开弦的要求,适当签署本协议附件四中列示的文件,且基于宁夏开弦的独立判断,办理本次份额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在中基协完成基金备案手续不存在任何实质性障碍。

  (10) 于本协议签署日,各方在交易文件项下所做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完整的、正确的和不存在误导性的。

  (11) 于本协议签署日,乙方、丙方没有违反其在交易文件中所作的任何约定、陈述与保证或承诺,且未发生或可预见将要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交易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的事件。

  各方同意,若上述先决条件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成就或被受让方及宁夏开弦书面豁免,则受让方及/或宁夏开弦有权要求终止本次份额转让,解除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本款约定不影响相关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主张违约及赔偿责任。

  1.4  各方同意,自工商变更登记日起,标的合伙份额在合伙协议项下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承继。自工商变更登记日起,受让方、转让方及合伙企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二约定的实缴出资比例,根据合伙协议享有合伙企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各方分别向其他方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

  2.1.1 组织和资信:(若签署方为机构)其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合伙企业,(若签署方为自然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拥有所有必要的法人权力和职权或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其资产并开展其目前从事的业务;

  2.1.2 授权及有效性:其拥有签署交易文件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全部必要的组织权力和职权或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签署、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或对交易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得到了所有必要法人行动的合法授权;其签署交易文件均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同意;一经合法签署,交易文件将构成其合法、有效有约束力且可以强制执行的义务;

  2.1.3 无冲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不会与以下文件冲突,或者导致对以下文件的违反:(i)其章程文件;(ii)其签署的或者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政府批准;或者(iii)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

  2.1.4 配合完成变更登记:就本次份额转让,各方承诺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在中基协的备案变更手续提供积极和必要的配合,包括各方适当签署附件四中列示的文件,以及经政府监管部门及/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宁夏开弦要求的其他文件。为履行本协议第?2.1.4项下义务,一经宁夏开弦提出书面要求,各方应于10个工作日或宁夏开弦要求的时间内,将适当签署后相关文件提交宁夏开弦。

  2.2 乙方及丙方进一步向其余各方做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2.2.1 本协议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股权结构的描述系真实、完整及准确的;

  2.2.2 乙方、丙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全部份额为其自身真实享有,不存在与第三方之间的委托持股、信托、代持等安排;该等合伙份额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不会被查封或冻结,亦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2.2.3 不存在任何法律、法令、行政程序或任何监管部门行为,可能导致其无法在本协议签署后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2.2.4 不存在任何由其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关于其持有(无论是直接持有还是间接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或任何合伙份额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转让或质押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或类似法律文件。

  2.2.5 乙方及丙方同意,其在本协议及交易文件中的所有陈述、保证、承诺、义务和责任均为连带的。

  第三条 保密

  3.1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另有要求,各方均应就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对于各方因项目需要接触本协议的董事、经理、职员、顾问、律师等人员,各方应确保该等人员均应附有相同的保密义务。

  3.2 前款保密义务在交易文件履行完毕或提前终止或解除后两(2)年内继续有效。

  第四条 违约及赔偿

  4.1 如果一方当事人(“补偿方”)在本协议项下或依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约定有任何不实之处,或对其有任何违反或不履行的情形发生,并由此而导致另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偿方”)直接或间接地蒙受损失,则补偿方同意向受偿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4.2 在不影响第4.1款一般适用的情形下,若转让方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义务且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按日支付其全部应付未付转让价款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除按本款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金之外,转让方还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并要求受让方将标的合伙份额转回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按前款完成恢复原状的行动后,转让方应无息向受让方退回其已收到的全部转让价款。

  4.3 在不影响第4.1款一般适用的情形下,若受让方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义务且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按日支付其已收到的转让价款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仍不配合的,除按本款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金之外,受让方还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并要求受让方退回其已收到的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其他

  5.1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5.1.1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3) 各方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并加盖公章;

  (4) 受让方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同意本次份额转让的决议。

  5.1.2 对本协议的一切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自各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5.1.3 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可以终止本协议。

  5.2 完整协议;可分割

  5.2.1  本协议构成各方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之全部协议,并取代以前它们之间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之全部讨论、谈判和协议。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或基金本案签署的法律文件与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为准。本协议与其他交易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5.2.2  如果本协议有任何一条或多条规定根据任何法律或法规在任何方面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应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或损害;届时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限度内,达成与本协议在商业实质上尽可能相似的条款以取代被适用法律法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并据此履行。

  5.3 费用

  各方应各自承担其为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其在本协议所述交易中应承担的税费。

  5.4 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在争议产生后十五(15)日内,各方仍未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争议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是在充分防控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前提下,不断谋求优质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以提升公司整体装机规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并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其中,投资产业并购基金,借助其资金优势和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方面的先进经验,寻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投资机会,培育、储备优质项目是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重要方式之一。

  宁柏产业投资基金专注于投资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投资相对稳健、风险整体可控。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所投项目总体质量较好,投资回报可期。因此,公司本次受让苏州国创、浙江巽能持有的宁柏产业投资基金的部分合伙份额,符合公司通过产业基金进行产业布局的发展战略,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公司对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控制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新能源发电领域的布局,提升公司装机规模,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公司在投资过程中接触获取丰富的产业信息,拓宽公司原有业务的发展渠道,扩大公司目前的业务规模,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现有及未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将会对公司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七、备查文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二)公司二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二届十八次监事会决议;

  (三)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110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嘉泽新能”)二届十八次董事会于2020年12月25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监事、高管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董事张平、侯光焕、张立国,独立董事秦海岩、郑晓东、陈进进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董事长陈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本次董事会。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受让苏州工业园区国创宁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受让苏州工业园区国创宁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产业投资基金”)1.78%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3,851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关联方等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的公告》。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条规定的关联董事的第(六)种情形)侯光焕先生、张立国先生回避表决后,与会非关联董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关于受让浙江巽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受让浙江巽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柏产业投资基金1.78%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3,851万元人民币。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关联方等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权限为董事会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111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届十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二届十八次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5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监事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其中监事张松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参会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受让苏州工业园区国创宁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关联方等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受让浙江巽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关联方等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