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0-08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25日,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宝塔实业”)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2020)宁01破7-6号《民事裁定书》,银川中院裁定《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整计划概述

  1、2020年3月20日,公司收到银川中院《通知书》。《通知书》称,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2020年7月21日,收到银川中院下达的(2020)宁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宁01破申7-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书》指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宝塔实业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各项工作。

  3、2020年9月4日,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主要内容为管理人在保证宝塔实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对公司财产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宝塔实业重整程序中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为参考,管理人报告银川中院后依法对公司部分低效或亏损财产采取公开拍卖、变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财产所得的变现价款将全部存入管理人专用银行账户(财产处置税费自变现价款中支付),待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银川中院裁定批准后依法分配。

  4、2020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银川中院作出(2020)宁01破7-2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和终止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5、宝塔实业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1日9时至2020年12月22日9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辽宁鞍太锻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太锻”)100%股权、惠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金保理”)100%股权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鞍太锻股权由宁夏恒立永昌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永昌”)成功竞得,惠金保理股权由张家港市鑫全庆贸易有限公司成功竞得,其中恒立永昌由公司原控股股东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买受鞍太锻股权构成关联交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4条之规定,管理人与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关联交易相关义务。鞍太锻、惠金保理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事宜由公司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按照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6、2020年11月27日,根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1破7-2号民事裁定书,宝塔实业管理人已将24,884,814.00股转增股票登记至部分债权人证券账户,部分债权人因未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等原因,转增股票暂提存至宝塔实业管理人证券账户,公司将在该部分债权人提供证券账户信息后,继续为其划转股票。

  7、2020年12月25日,宝塔实业管理人向银川中院提交《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并申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8、2020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银川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重整计划》的执行显著改善了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因重整而产生的收益将计入2020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根据《重整计划》及银川中院目前已裁定确认的债权情况,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本次重整将对公司2020年度期末净利润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为准。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风险提示

  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0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 01 破 7-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