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9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34,824,7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8.078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9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64,5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542%。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因疫情原因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234,824,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5%;反对264,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363%;反对2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8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同意234,84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3%;反对248,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908%;反对24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0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2/3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同意234,84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3%;反对248,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908%;反对24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0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2/3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234,84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3%;反对248,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908%;反对24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0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2/3以上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234,84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3%;反对239,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7%;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908%;反对2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893%;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2/3以上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234,84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3%;反对248,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908%;反对24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0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2/3以上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同意234,84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3%;反对248,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908%;反对24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0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2/3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34,84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3%;反对248,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908%;反对24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0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2/3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的议案》
同意234,84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3%;反对239,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7%;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908%;反对2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893%;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99%。
10、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签订<工业固废公共渣场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同意234,84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3%;反对239,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7%;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908%;反对2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893%;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99%。
1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议案逐项表决:
11.01 审议通过《2021年度与博硕思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234,39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1%;反对23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908%;反对23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893%;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99%。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王佳才为新疆博硕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合计450,000股。
11.02 审议通过《2021年度与福泉磷矿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81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76.8990%;反对23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2.6648%;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23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893%;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107%。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吴海斌过去12个月内为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合计234,034,7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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