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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59        证券简称:百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被告之一

  ● 涉案的金额: 60,916,157.8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利科技”)于2020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以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三(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追诉鞍炼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二),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告。

  二、案件进程情况

  2020年9月22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2020]辽03民初27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57,710,000元及利息。

  二、被告鞍炼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38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4067元,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鞍炼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342,314元和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对公司正常生产运营亦不产生影响。公司会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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