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并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
证监会表示,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关键少数”的存在感很明显,并且,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也经常有“关键少数”的身影,也就是修正案条文中说的“组织和指使”。而且,违法行为所形成的利益也直接或间接地由“关键少数”享有。所以,针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客观实际,在刑法中以明文书写的形式突出“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有实际意义也有很大的必要性。
“新证券法已经明确突出了‘关键少数’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修改与之协同,从整体上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形成精确打击、‘零容忍’的高压态势,能够切实加大违法违规成本,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因此,刑法增设相关的刑事责任规定,也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情。”汤欣表示。
《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网站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27日,今年以来,证监会和各地证监局合计开出31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涉及信披违规的有113份,占比36.33%。在信披违规的罚单中,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身其中的超过四成。
另外,据证监会网站梳理,今年以来,证监会已经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主体的犯罪案件20余起。
“刨根问底、追本溯源,直接追究有过错的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责任,避免因为追究上市公司责任而给股民造成二次伤害,是近来证券执法、司法的趋势。此次刑法修改,是这一趋势在立法领域的体现。这种趋势的本质是对公司法中严格有限责任制度的修正。”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另外,在刑事审判中,直接追究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刑事责任,将使控股股东、实控人通过“白手套”实施违法行为不再有意义。
“尤其是在欺诈发行罪中,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事实上只是融资行为的载体,其意志是由公司执行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决定的,而载体背后存在大量中小股东,为了避免对中小股东形成二次伤害,精确打击犯罪的‘关键少数’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汤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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