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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0-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近日,我公司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送达的(2020)桂民申4863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法院裁定:本案由广西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与我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合同纠纷事由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桂0102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共管账户手续,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协助原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该共管账户;二、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8865436.68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5日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至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解除共管账户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临2018-039号公告。截至2020年4月,我公司根据一审判决总共计提预计负债约790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我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临2019-004号公告。

  2020年7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终4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2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2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临2020-028号公告。根据终审判决,共管账户目前已解除了共管;我公司转回了前述已计提的预计负债。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我公司目前仅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因此对诉讼结果尚无法预计,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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