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18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李京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4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71,187,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31%。
其中,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1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215,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70,092,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1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094,8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14%。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转让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74.24%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70,800,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3%;反对3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8,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539%;反对38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转让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1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0,730,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9%;反对4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7%;弃权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8,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4101%;反对4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1706%;弃权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93%。
关联股东周新基先生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军、陆勇洲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182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20年12月25日,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李宗松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度”)合计持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669,972,1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72%。
2、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暨股东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143)。公司持股509,398,21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3.24%)的控股股东新沂必康在2020年11月23日10时至2020年11月24日10时拟被司法拍卖本公司股份37,367,97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44%)。据阿里司法拍卖平台页面显示,此次拍卖流拍,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
3、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披露了《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76)。公司持股509,398,21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3.24%)的控股股东新沂必康在2020年12月27日10时至2020年12月28日10时拟被第二次司法拍卖本公司股份37,367,97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44%)。
4、上海金融法院在“阿里拍卖·司法”(http://sf.taobao.com)网络平台对新沂必康所持的37,367,976股股票的第二次拍卖已按期进行,根据阿里拍卖平台显示,本场拍卖流拍。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相关进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目前公司正处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6个月内,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被冻结股份存在被强制过户风险,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现将拍卖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次涉及被司法拍卖的股东股份基本情况
二、本次拍卖进展情况
根据阿里拍卖平台页面显示,本次拍卖中新沂必康所持有的37,367,976股公司股份已流拍。
三、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被拍卖的情况
经查,截至目前,除上述新沂必康已流拍的37,367,976股公司股份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股份被拍卖的情形。
四、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新沂必康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拍卖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阿里拍卖平台显示,本场拍卖流拍。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相关进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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