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查询银行账户,获悉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徐舍支行的银行账户已被解除冻结。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资产”)诉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彬、黄锦光、黄润耿、谢岱、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超控股及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民初160号。诉求判决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手续费,承担律师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及诉讼费,对相关抵押物、质押股权有优先受偿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红塔资产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2019)粤执保1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徐舍支行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48.9583万元,详情见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广东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润耿、中超控股及第三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民初2617号。诉求判令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全部转让价款人民币2.5亿元,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用及因实现权利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其他被告按照各自签订的保证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中超控股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以2.7亿元为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2617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9)粤03民初2617号(2020)粤03执保53号)轮候冻结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徐舍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270,000,000元。详情见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及部分财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无需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民事判决书》并于2020年12月16日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2018)粤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除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徐舍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案件(2019)粤03民初2617号作出判决,但在公司的积极协调沟通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徐舍支行银行账户的轮候冻结。截至本公告日,上述银行账户已恢复正常使用。
公司将持续关注(2019)粤03民初2617号案件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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