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3 股票简称:罗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0-1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振腾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下午2: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七路管理中心一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下午3: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22人,代表股份935,524,06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7616%。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666,760,8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443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268,763,2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3178%。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1人,代表股份18,447,19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57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5,449,0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反对7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372,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4%;反对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5,422,1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7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345,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76%;反对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6%;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5,449,0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反对7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372,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4%;反对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振华律师、邵娴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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