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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接D50版)

  (上接D50版)

  3、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4、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5、 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6、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如下: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报告期内发生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情况如下: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报告期内发生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情况如下:

  

  3、处置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处置子公司情况如下:

  

  (三)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注:若非特殊注明,上述财务指标均依据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计算,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2020年1-9月已经年化处理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020年1-9月已经年化处理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全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净额=全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期末总股本

  2、最近三年一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结构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3,679,714.67万元、2,945,038.49万元、3,628,301.54万元和4,213,783.7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的金额分别为2,718,011.54万元、1,877,314.01万元、2,233,215.49万元和2,572,977.60万元,占当期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3.86%、63.74%、61.55%和61.06%,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高。2018年末,公司流动资产金额及占比均下降,主要由于当年出售电站较多,使得存货的金额下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流动资产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末,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存货是公司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 2017年末 、2018年末 、2019年末和2020年9月末三者合计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8.30%、77.78%、72.08%和70.15%。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非流动资产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公司非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 2017年末 、2018年末 、2019年末和2020年9月末三者合计占非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88.93%、 82.66%、 84.45%和82.80%。

  2、负债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负债结构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金额分别为2,541,565.37万元、1,740,819.11万元、2,358,459.25万元和2,682,679.19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 2,029,403.38万元、1,473,207.82万元、1,950,732.29万元和2,245,193.40万元,占当期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9.85%、84.63%、82.71%和83.69%,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较高。2018年末, 公司负债总额减少,一方面由于公司提前清偿了部分电站项目的长期借款,另一方面当年出售电站较多,其对应的长期借款也相应减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流动负债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末,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是公司流动负债的主要组成部分,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9月末三者合计占公司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70.53%、86.84%、78.01%和83.25%。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非流动负债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末,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预计负债是公司流动负债的主要组成部分,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9月末三者合计占公司非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98.47%、97.70%、97.60%和94.61%。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所示: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保持稳定,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保持合理水平,利息保障倍数均大于1,可以足额支付利息款项。

  4、营运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营运能力指标如下所示: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5.19、4.72、4.49和5.06,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80、2.41、3.45和3.73。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基本保持稳定,应收账款管理能力良好,整体回款情况良好,资产周转情况良好。

  5、盈利能力分析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盈利能力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光伏智慧能源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业务包括光伏产品、光伏系统、智慧能源三大板块,光伏产品包括单、多晶的硅基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光伏系统包括电站业务及系统产品业务;智慧能源包括光伏发电及运维服务、智能微网及多能系统的开发和销售以及能源云平台运营等业务。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基本保持稳定,其中光伏产品业务是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2018年营业利润和净利润有所下降,主要系受行业政策、公司生产线技改、产品单位售价下降等因素,公司当年光伏组件出货量及销售收入下降所致。2020年1-9月,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增长较快,主要系光伏产品及光伏系统业务销售情况良好所致。

  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6,500.00万元(含526,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五、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包括: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3、股利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将进行利润分配。

  4、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实施分红后,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研究开发所需流动资金等投入。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基本原则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监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要履行本条第5款的决策程序。

  7、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配预案。

  公司每三年将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经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坚持现金分红为主,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履行《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五)款的决策程序。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及发展需求的原则,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回报投资者,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建立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的意愿。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3)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①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A、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B、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C、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D、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将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拟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邮件、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4)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长期发展等实际情况的变化,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5)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6)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7)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确定的规定。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附则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历年利润分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股利分配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9年度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68,026,37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6,802,637.50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于2020年7月16日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毕。

  2、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8年度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57,826,37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6,993,505.63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4月4日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毕。

  3、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7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2017年至2019年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表如下:

  单位:万元

  

  六、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失信情形的声明

  根据《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并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被列入海关失信企业等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亦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失信行为。

  七、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再融资计划的声明

  关于除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外,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其他再融资计划,公司作出如下声明:

  “自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其他再融资计划”。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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