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0-115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谢凡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下午15:30
(2)网络投票: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09号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一楼马德里厅。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898,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86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898,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86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0,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3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058,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3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03,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6%;反对395,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503,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6%;反对395,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8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