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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01         证券简称:华兴源创        公告编号:2020-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李齐花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44 号)同意注册,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源创”或“公司”)向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2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450,35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5.66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336,999,659.3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320,754.7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5,678,904.59元。目前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容诚验字[2020]230Z0296号”验资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0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华泰联合及中信银行在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与华泰联合、中信银行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该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共以下三方:

  甲方: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协议中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中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2001014000578048,截至2020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32499.9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购买欧立通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现金对价项目、欧立通项目建设项目、支付本次重组相关费用项目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蔡福祥、孙天驰、刘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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