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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0-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诉与反诉已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的涉案金额3,290.8万元(不包括诉讼费),反诉的涉案金额640万元(不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合同标的物不涉及公司主营业务,该案件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推进,公司将通过司法程序,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提起诉讼情况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果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果栗”)于2019年12月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L20190826-szhc01的《产品销售合同》。现公司就《产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苏0591民初12609号】。

  2.上海果栗提起反诉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转来的《民事反诉状》,获悉法院已受理上海果栗反诉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纠纷事项。

  3.公司增加诉讼请求情况

  公司在案件【(2020)苏0591民初12609号】中增加了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GL20190826-szhc01的《产品销售合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原告代理人: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1:上海果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1NQ4D

  被告2:池峰

  身份证号码:310******1419

  被告3:高燕

  身份证号码:310******1824

  (二)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就智能柔性直驱环行线及相关配套产品采购事宜于2019年12月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L20190826-szhc01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智能柔性直驱环行线(iTS-M540)及相关配套产品,包括智能柔性直驱环行线定子1000套,动子3000套,控制器100套,总价款为3200万元。合同约定:动子、定子的结构件由原告提供,被告提供除结构件以外的其他部件如驱动板、电源管理板、传感器、线圈、背铁、磁铁、控制器等,由被告将双方的部件集成在一起测试合格后交付给原告验收。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被告支付了首批货款320万元。

  2019年12月28日,原告设计出定子、动子的结构件图纸后组织原被告双方对图纸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向第三方采购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20年2月29日向原告交付首批经过集成、测试的样品(包括定子1.5套,动子4套,控制器1套),原告经测试后发现有多项指标不符合技术协议的约定并及时将问题清单反馈给被告,后双方就不符部分进行多次沟通,被告也进行了整改,但始终无法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应被告要求,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将汇总的问题清单发给被告,同时原告表示将要终止合作,被告承诺改用自己的零部件在自己搭建的平台上进行测试并在8月20日完成整改,结果8月19日提交的测试结果关键技术参数仍不合格。

  原告为该项目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但测试改进持续时间太久技术无法达标错失市场先机,根据《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被告发送邮件正式提出解除合同,2020年10月10日再次发出工作联络函,但被告拒绝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支付违约金,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GL20190826-szhc01的《产品销售合同》;

  2.被告1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320万元;

  3.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80万元;

  4.被告1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8万元;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1承担;

  6.被告2、3与被告1承担连带责任。

  三、反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反诉当事人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上海果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反诉事实和理由

  2019年12月3日,反诉原被告就智能柔性直驱环形线及相关配套产品采购事宜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GL20190826-szhc01)及《技术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智能柔性直驱环形线(iTS-M540)及相关配套产品,包括智能柔性直驱环形线定子1000套、动子3000套,控制器100套,总价款为人民币3200万元。《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的产品为非标定制,动子结构件、定子结构件按照被告要求定制设计,由被告加工后发给原告集成测试。

  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被告交付3件样件后,及时有效地配合被告需求进行测试整改。在组装测试过程中,发现被告结构件设计存在问题。3月26日,原告通过邮件将汇总的结构件问题点发给被告的结构设计工程师,并于3月30日至被告处当面沟通结构件问题。被告亦明确表示,其计划优化工程样机的结构件。截至反诉提起之日,被告仍未提供合格的结构件。

  在产品研发过程中,被告反复提出诸多超出《技术协议》约定之要求。原告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积极配合至今,对超出协议约定之外的要求亦尽力提供整改方案并着手开展优化工作。原告提供的样件于4月份已全面符合《技术协议》所约定的各项指标。然而,被告除了未提供合格结构件、反复提出超出《技术协议》要求外,还对《技术协议》内容作不符合行业惯例的解释,并以该等理由作为原告未通过验收的依据,迟迟不下订单,导致原告无法生产、交付首批产品。

  依据《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合同的履行需双方共同配合完成。被告迟迟未提供合格结构件,并通过反复提出超出协议之要求、对协议要求恶意做不符合行业惯例解释来不予验收通过,以阻却原告依据合同将样件投产交货,《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并未成就。然而,被告于7月28日向原告表示终止合作。9月4日与10月10日,被告发送邮件和《工作联络函》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的行为违反《产品销售合同》,应按被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价款总额的20%,即640万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产品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倾尽全公司技术力量研发并为保证按时交货及时采购相应备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单方面主张解除合同行为为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无法挽回的市场机会损失。

  (三)反诉请求

  1.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共计640万元;

  2.反诉被告归还反诉原告提供的包括样件、图纸、文字说明在内的一切涉及反诉原告商业秘密的材料,无法归还的应彻底销毁;

  3.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合同标的物不涉及公司主营业务,该案件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推进,公司将通过司法程序,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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