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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下转C7版)

  股票简称:中瓷电子    股票代码:003031

  

  HEBEI SINOPACK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21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瓷电子”、“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股份锁定承诺

  1、除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的要求而需进行股权划转、转让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外,自中瓷电子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中国电科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瓷电子的股份,也不由中瓷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瓷电子上市后六个月内(2021年1月4日-2021年7月4日)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7月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中国电科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瓷电子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控股股东中国电科十三所股份锁定承诺

  1、除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有权部门的要求而需进行股权划转、转让等导致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外,自中瓷电子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瓷电子的股份,也不由中瓷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瓷电子上市后六个月内(2021年1月4日-2021年7月4日)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7月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瓷电子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机构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股东电科投资、中电国元承诺

  除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有权部门的要求而需进行股权划转、转让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外,自中瓷电子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中瓷电子的股份,也不由中瓷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中瓷电子上市后六个月内(2021年1月4日-2021年7月4日)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7月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中瓷电子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股东泉盛盈和承诺

  自中瓷电子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中瓷电子的股份,也不由中瓷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3、股东中电信息承诺

  自中瓷电子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中瓷电子的股份,也不由中瓷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付花亮、张文娟、邹勇明、梁向阳、董惠、周水杉承诺:

  1、自中瓷电子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瓷电子的股份,也不由中瓷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瓷电子上市后六个月内(2021年1月4日-2021年7月4日)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7月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五)公司监事承诺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赵东亮承诺:

  自中瓷电子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瓷电子的股份,也不由中瓷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承诺

  “1、中国电科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间接所持中瓷电子股份。

  2、中国电科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中国电科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控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本单位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单位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2、本单位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减持方式: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3)减持公告: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股东电科投资、中电国元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本企业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3)减持公告: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股东中电信息、泉盛盈和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付花亮、张文娟、邹勇明、梁向阳、董惠、周水杉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2、本人在中瓷电子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或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瓷电子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公司监事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赵东亮承诺:

  “1、本人在中瓷电子担任职工代表监事期间,或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瓷电子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2019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有关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本预案稳定公司股价。

  (二)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公司应按照以下顺序启动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如需)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50%。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选举或聘任。

  (四)公告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五)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用于回购或增持资金金额已达上限;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本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六)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份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七)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八)相关主体稳定股价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单位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单位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稳定股价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其他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中国电科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单位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承诺将极力督促中瓷电子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如有);并将依法回购本单位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单位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审计机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验资机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5、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

  天健兴业承诺:“本公司为中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本公司为中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来填补因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公司规模扩大、产品优化、市场份额增加,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公司将以市场化手段,推动公司跨越式发展,确保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健增长。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专户存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中,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3、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等。为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的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还制定了《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分红回报规划》,对上市后三年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中国电科承诺不越权干预中瓷电子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中瓷电子公司利益。

  中国电科间接持有中瓷电子股份,承诺切实履行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中国电科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中瓷电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若直接持股股东无法承担责任的,愿意依法承担对中瓷电子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中国电科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中国电科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单位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单位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单位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本单位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鉴于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出具了一系列承诺(“相关承诺”),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4、因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鉴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中国电科出具了一系列承诺(“相关承诺”),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中国电科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鉴于本公司间接持有中瓷电子股份,如违反承诺擅自减持中瓷电子股份,违规减持中瓷电子股份所得归中瓷电子所有,同时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剩余中瓷电子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中瓷电子,则中瓷电子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中瓷电子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5、因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6、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三)控股股东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鉴于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中国电科十三所出具了一系列承诺(“相关承诺”),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中国电科十三所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单位违反承诺擅自减持中瓷电子股份,违规减持中瓷电子股份所得归中瓷电子所有,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剩余中瓷电子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中瓷电子,则中瓷电子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中瓷电子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5、因本单位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6、本单位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鉴于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一系列承诺(“相关承诺”),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付花亮、赵东亮、张文娟、邹勇明、梁向阳、董惠、周水杉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本人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中瓷电子股份的,违规减持中瓷电子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中瓷电子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中瓷电子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中瓷电子,则中瓷电子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中瓷电子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5)因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2、其他董事、监事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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