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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0-09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0)云民终1292号,(2020)云民终1293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民事裁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1月31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共计158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7,315,060.7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8号公告)。

  2020年9月9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拟递交上诉状的公告》。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云01民初2550号、(2018)云01民初3299号】,158名投资者中陈*秀、刘*强、张*春、王*丽、贾*伟、黄*的诉讼案件已审理终结,公司需赔偿陈*秀等六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218,174.90元。公司因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73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就上诉相关事宜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云民终1292号,(2020)云民终1293号】,具体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2020)云民终1292号】主要内容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以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收到和解款项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同时,上诉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也以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支付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陈*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李尤立、喻永贤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550号民事裁决;

  2、准许陈*秀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49元,减半收取2524.5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534.3元,减半收取1767.15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民事裁定书》【(2020)云民终1293号】主要内容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强、张*春、王*丽、贾*伟、黄*以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收到和解款项为由,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同时,上诉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也以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支付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刘*强、张*春、王*丽、贾*伟、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李尤立、喻永贤、洪巩堤、周新标、李良通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3299号民事裁决;

  2、准许刘*强、张*春、王*丽、贾*伟、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9305元,减半收取14652.5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513.5元,减半收取10256.75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裁定事项已履行完毕,根据公司与上述6名投资者签署的《和解协议》,公司已向其支付和解款项共计1,139,876元(含诉讼费),将减少公司当期净利润约1,139,876元,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云民终1292号,(2020)云民终1293号】;

  2、《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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