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0-08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3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01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巍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773,329,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63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766,100,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900%;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7,228,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解聘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8,979,8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76%;反对4,346,1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0%;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93,5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370%;反对4,346,0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266%;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晓春、洪玉珍
3、结论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352号
致: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及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0年12月1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年12月30日15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01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766,100,35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900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7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7,228,67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关于解聘公司董事的议案》的一项议案。
同意 768,979,8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6 %;反对 4,346,1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20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3,5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370 %;反对 4,346,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266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炯
签字律师: 林晓春 洪玉珍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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