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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暨 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0-09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10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关于对陈雪华等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1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现将以上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你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区分不同合同与规格存货价格差异,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未能反映不同规格存货价格波动的真实情况。

  二、你公司将2019年飞机使用费跨期确认为2020年费用,导致2019年少确认费用293.88万元。

  三、你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拆借资金,2019年度发生10笔,2020年1-6月发生4笔,但公司在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仅披露了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两个时点的拆借资金余额,未逐笔披露发生额,导致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中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2020年4月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至公告日,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22,596,097.12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0%,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表等内容。整改报告经报我局无异议后进行公告披露,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陈雪华、陈红良、全昌胜、李瑞:

  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区分不同合同与规格存货价格差异,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未能反映不同规格存货价格波动的真实情况。

  二、公司将2019年飞机使用费跨期确认为2020年费用,导致2019年少确认费用293.88万元。

  三、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拆借资金,2019年度发生10笔,2020年1-6月发生4笔,但公司在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仅披露了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两个时点的拆借资金余额,未逐笔披露发生额,导致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中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2020年4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至公告日,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22,596,097.12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0%,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公司还存在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们分别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会计管理、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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